[ 陈久红 ]——(2013-12-19) / 已阅3060次
判断某一盗窃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37条的“情节轻微”,数额是认定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要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犯罪手段、犯罪对象、退赃情况及社会反应等,客观评价刑罚处罚的必要性。
首先,这是由我国刑法的法定刑设置模式决定的。刑法中关于数额犯的规定,基本上采取了以犯罪数额决定基准刑的方式。犯罪数额是一种相对比较容易标示、易于客观区分和衡量的情节。盗窃罪就是一种典型的数额犯,数额是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刑法在具体个罪的条文中无法一一列举影响犯罪危害程度的情节,因此,刑法预留了司法自由裁量空间。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37条规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第63条第2款规定了法定刑以下判刑的情况,以缓解成文法特别是我国刑法法定刑规定模式下僵化的问题。所以,数额的客观度量标准功能是相对的,虽然,在不具备其他法定从宽情节的情况下,数额是判定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的主要标准,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可以突破数额减刑、免刑,甚至是不作为犯罪处理。
其次,这是量刑情节的广泛性所决定的。量刑情节包括与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有关的事实,如犯罪的具体手段、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所引起的社会反应,等等。在很多情况下,犯罪数额以外的情节要素决定了情节严重程度。如盗窃亲属财产的案件在定罪量刑时就应综合考虑盗窃次数、与被盗亲属关系的远近、给被盗亲属造成的损失及案发后的反应等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过于注重犯罪数额,而忽略了其他情节在刑法适用中的作用,会带来量刑的偏差。
再次,这是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观决定的。宽严相济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深入贯彻该政策,就必须综合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一方面要严格执法,对那些罪行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推进和谐司法,对那些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分子尽量从宽处理,争取挽救、教育,该减则减,该免则免。对情况确实特殊的案件,突破数额的限制,予以减刑、免刑甚至不作为犯罪处理。
(作者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