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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破坏经营相威胁强卖洗发露如何定性

    [ 房超三 ]——(2013-12-10) / 已阅4128次

      案情:2013年国庆期间,刘某、李某、赵某以破坏小商铺老板经营相威胁,先后高于市场价数倍的价格强卖洗发露给数十家商铺老板,共牟利3万余元。有一家商铺老板拒绝购买洗发露,刘某等人当场把在商店的客人赶走并不准客人在此商铺买东西。

      对本案的处理共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刘某等人在公共场所以强行卖洗发露为借口相威胁,强迫被害人高价购买洗发露,共索取他人3万余元,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属于强拿硬要,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刘某等人以破坏经营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刘某等人以威胁的方式与被害人达成洗发露交易,从中赚取高于洗发露实际价格的利益,构成强迫交易罪。

      笔者分析:

      一、从客观方面分析,强拿硬要是寻衅滋事罪的罪状之一。刘某等人通过相威胁实现强拿硬要的目的,属于强拿硬要。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是以实施侵害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按照行为人的要求交付财物。刘某等人以破坏经营为威胁,强行索取被害人高于市场价数倍的钱款,属于敲诈勒索的行为特征,因此,刘某等人的行为既符合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的行为特征,也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

      二、主观方面,刘某等人就是想找一个借口相威胁,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至于什么借口都只是形式而已。根据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和“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两方面,刘某等人以破坏经营相威胁,强卖商品的同时体现出他们逞强耍横的心理状态,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

      三、强迫交易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罪必须具备交易事实,而本案中刘某等人行为不是交易行为,而是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的借口。被害人被迫给付的钱款是洗发露实际价格的数倍,已经不是相互交易,而是被强行索取。因此,本案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综上所述,本案属于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竞合。根据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出现竞合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因此,对刘某等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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