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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监护人受侵害时法律救济的理论与实证考察

    [ 李永军 ]——(2013-11-21) / 已阅15208次

    [20][德]J·Fedtke & U·Magnus :《德国法中的共同过失》,载[德]U·马格努斯、M·马丁-卡萨尔斯主编:《侵权法的统一—共同过失》,叶名怡、陈鑫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1][日]圆谷峻:《判例形成的日本最新侵权行为法》,赵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6页。
    [22]王利明等:《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23][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责任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7,88页。
    [24][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7、98页。
    [25][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2页。
    [26][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109页。
    [27]王利明等:《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477页。
    [28]《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9]朱广新:《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配置》,载《苏州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30][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页。
    [31]参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2370号民事判决书。
    [32]冉克平:《论未成年人受侵害的过失相抵》,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4期。
    [33][意]Franceseco D·Busnelli&Elena Bargelli&Giovanni Comande:《意大利法上的共同过失》,载[德]U·马格努斯、M·马丁-卡萨尔斯主编:《侵权法的统一—共同过失》,叶名怡、陈鑫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4][瑞]Pierre Widmer:《瑞士法上的共同过失》,载[德] U·马格努斯、M·马丁-卡萨尔斯主编:《侵权法的统一—共同过失》,叶名怡、陈鑫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5][德]J·Fedtke & U·Magnus:《德国法上的共同过失》,载[德]U·马格努斯、M·马丁-卡萨尔斯主编:《侵权法的统一—共同过失》,叶名恰、陈鑫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6]《人身损害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37][德]U·马格努斯、M·马丁-卡萨尔斯主编:《侵权法的统一—共同过失》,叶名怡、陈鑫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38]该规则是在1985年荷兰最高法院的一个判决中确立的。在该案中,一个4岁儿童被狗严重叹伤。柯的王人被判定承担严格责任,但他声称,事故部分地系受害人父亲的过失而造成。最高法院判定,即使父亲在事故发生时对其女儿没有实施作为家长的控制,因而确有过失,但其过失也不会作为共同过失而归责于受害人。儿童与过失参与人之一之间仅仅具有家庭关系,儿童对其父母的过错不承担替代责任。最后的结论是,狗的主人被判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参见[德]U·马格努斯&M·马丁-卡萨尔斯:《比较结论》,载[德]U·马格努斯、M·马丁-卡萨尔斯主编:《侵权法的统一—共同过失》,叶名怡、陈鑫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9][德]U·马格努斯&M马丁-卡萨尔斯:《比较结论》,载[德]U·马格努斯、M·马丁-卡萨尔斯主编:《侵权法的统一—共同过失》,叶名怡、陈鑫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40][德]U·马格努斯&M·马丁-卡萨尔斯:《比较结论》,载[德]U·马格努斯、M·马丁-卡萨尔斯主编:《侵权法的统一—共同过失》,叶名怡、陈鑫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41][德]J·Fedtke&U·Magnus:《德国法上的共同过失》,载[德]U·马格努斯、M·马丁-卡萨尔斯主编:《权法的统一—共同过失》,叶名怡、陈鑫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42]王利明等:《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09页。
    [43]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93、594页。
    [44]参见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
    [45]参见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1)汝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
    [46]参见董田军等:《精神病人就诊期间“自杀”法律责任探讨》,载《山东审判》2003年第3期。
    [47]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中民终字第4936号民事判决书。
    [48]何洁、沈国全:《四龄童乘扶梯摔倒受伤》,来源: http://news.sine.com.cn/c/2011-04-21/025922329522.shtml,2013年3月13日访问。
    [49]参见王灿梅:《儿童在超市乘电梯摔伤监护人未尽职责担主要责任》,载《云南法制报》2009年12月1日。
    [50]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92页。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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