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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建构案件流程管理模式的思考

    [ 黄兆麟 ]——(2013-11-15) / 已阅9390次


    2、数控

    数控是指运用电脑高科技成果,对立案、审理、执行、信访等节点可量化指标进行数字化控制过程。“数字化”能够直观地反映审判工作管理效能,他是案件流程管理不可或缺手段,重视“数字化”管理意义重大。

    (1)重点控制——诉讼法规定的硬性“数字”。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例,其中包含了许多与审判效率或审判程序相关的硬性“数字”,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等,这些“数字”既是正负效能的“分水岭”,又是合法与非法的“高压线”,可见重点控制这些“数字”意义重大。

    (2)选择控制——体现效能的重要“数字”。 审判效能高低是衡量人民法院工作好坏的重要指标,实现管理效能最大化是人民法院孜孜以求的工作目标。在审判管理中,体现效能的“数字”繁多,基层法院可因地制宜地选择一些对效能提升有着重要影响的“数字”进行控制,如立案阶段选择个案审查时长、立案时长、诉前保全时长、应立案而未及时立案的案件数、服务投诉次数;审理阶段选择承办案件数、审结案件数、审结率、调解率、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个案审理时长、巡回审理案件数;执行阶段选择承办案件数、执结案件数、执结率、个案执行时长、执行和解率等。这些“数字”都能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客观地反映业务庭和案件承办人的审判工作效能,强化控制具有必要性。

    在案件流程管理中,将重点控制与选择控制“数字”全部嵌入电脑数控程序并覆盖每个案件,同时在案件承办人、业务庭负责人、主管院领导以及案件流程管理办的电脑终端设立预警装置,对临近“时限”或“数限”的个案及时予以提示,既利于案件承办人补救,也利于管理层督办。

    3、设立控制中枢

    为便于管理,可在案件流程管理办设立信息控制中枢,由专人负责掌管全院的审判信息流,其主要职责定位:

    (1)敦促承办法官及时、详细、准确地填写相关数据,通报履行结果并列入考评;

    (2)对案件流程进行监控;

    (3)定期采集、梳理、提炼和分析人管和数控信息,形成有价值的态势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客观和科学依据;

    (4)定期编发审判管理通报;

    (5)为考评机构提供数据支持。

    (五)网络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加大对信息化建设投入,完善审判流程电脑网络管理系统。每位业务庭的法官配备一个电脑终端,使用统一流程管理软件,实行全院联网(包括基层法庭),把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归档等各个阶段的信息及时地输入计算机中,实现审判流程管理网络化、规范化、透明化和系统化。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院长 黄兆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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