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因“害怕”而停止的犯罪形态认定

    [ 李瑛 ]——(2013-11-14) / 已阅6666次

    综上所述,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抢劫,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的未遂形态。


    本案案号:(2013)甬仑刑初字第611号,(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372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李 瑛 曾建东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