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韦柳娜 ]——(2013-11-8) / 已阅24721次
宪法委员会成员可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经代表大会通过。监督宪法工作技术要求较高,因此委员们应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能力。比如在德国、奥地利、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国出任宪法法院的法官须是担任过或正在担任法官、律师或法学教授的名副其实的法律家。[2]委员来源于中央各大机关与组织方能适应我们的国情,比如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全国政协等机构中选出法律专家,避免委员来源的片面和单一性。候选人应是全国人大代表并且是政治专家、法律专家、经济专家,同时,考虑到工作的重要性和专业性,宪法委员会可以招聘有关专家作为顾问或工作人员。委员任期与代表相同,可连选连任委员会不得兼任受其监督的机关的职务。
5.监督程序。(1)提起主体,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权利对各自认为的违宪问题提请宪法监督委员会审查。(2)审议方式。宪法委员会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3)裁决方式。主要有建议修改撤销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建议罢免违宪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建议宣布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的违宪行为无效、建议提出警告等方式。(4)裁决效力。宪法委员会提出的审查建议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方能发生法律效力。(5)公布。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特定的刊物或渠道公布。
(四)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使宪政司法救济落到实处。
这里所指宪法诉讼是公民对自己宪法基本权利受侵害时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手段。违宪审查是宪法诉讼最主要和核心的内容。但宪法诉讼并不全都引起违宪审查,有的公民提起宪法请求并不是要审查法律或政府行为的合宪性,而仅仅是保护自己的宪法权利,因为侵权的并不是立法或政府行为,而是其他公民或社会组织。因此,我国可以在全国人大下设立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下,建立一种宪法诉讼制度,它主要用于解决宪法上的公民私权冲突。公民在认为自己宪法保障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在穷尽其他手段之后,可以宪法名义申诉。如果公民在诉讼中发现宪法基本权利受到来自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政府行为的侵害,它就成为一个违宪审查的案件,由最高法院向宪法委员会提请裁决。最高法院只处理涉及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以外的宪法基本权利的案件。具体可包括:(1)对一般规范性文件违法的裁决;(2)公民宪法权利受到来自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的侵犯,而这种权利又没有具体法律加以保护,非得引用宪法的情况下,公民可以宪法的名义提起诉讼;(3)裁决公民之间的宪法权利冲突案件。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涉及公民宪法权利之间或宪法权利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需要法院对优先保护何种权利进行权衡裁决。
法院在诉讼案件中适用宪法解决公民基本权利的过程中必然出现法院在审查宪法诉讼案件时对是否违宪作出宪法解释。如果涉及到对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违宪作出解释时,最高法院应将案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宪法委员会最终裁决。
如果只是公民私权诉讼案件,初审可由省一级高级法院审理,当事人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就是说在一级和最高法院都可以适用宪法和解释宪法,如果当事人对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不服,可以向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就宪法解释是否合宪提出申诉。但是,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委员会如果不予受理,则表明它承认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和裁决,就是说,最高法院对宪法有具体适用解释权,这种解释最终要受到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委员会解释权的监督。
(五)强化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宪法意识是宪法实施的思想保障,是宪政运动和宪政实现的思想和社会基础,为宪法实施和宪法保障的各种形式提供合理性基础和内在动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树立宪法应有权威,内在地要求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宪法观念,强化宪政意识,推广宪法思维,从而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树立宪法应有权威构筑“精神长城”。
第一,在普及宪法观念的同时更新宪法观念。宪法观念极其重要。我们人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宪法,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还要把宪法观念作为公职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其掌握宪法基本知识,树立和增强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观念。同时,要进一步更新宪法观念,不仅要让人们认识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而且应认识到: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宪法是社会进步的根本法律保障;宪法是国家权力秩序的根本法律保障。
第二,在科学理解宪政的基础上强化宪政意识。宪政就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制度及其实现[3];具体而言,宪政就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基础、以法治为纲、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的内涵缺少不了民主、法治、人权三要素。宪政的核心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是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以保障和实现人权。因此,宪政所体现和强调的都是政府权力有限和公民权利本位的精神和观念。在强化宪政意识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向人民群众传播宪法至尊、主权在民、人权保障、公民权利本位等观念和精神,更要强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公仆”身份,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优越地位,强调国家权力来源于并服务于公民权利,从而为从根本上规范国家权力准备必要条件。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充分表达民智、民情、民意,国家权力服务于人民利益,通过权利制约权力又使权力相互制衡而有效控制国家权力合法行使,保障公民权利。以实现人权保障目的,并最终实现“宪政中国”。
第三,倡导宪法思维,着重培养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思维。简单地说宪法思维就是用宪法的立场来思考问题的方式和习惯。宪法的立场,要求我们有思考问题,作出决策和处理问题时,必须以宪法为出发点,以宪法为根据,以维护宪法权威和促进宪法价值的实现为根本目标。宪法思维有助于国家政治过程的民主化有助于防止政治人物在政治决策过程中的刚愎自用和独断专行,也有助于防止政治生活中的个人崇拜和惟上主义。各级领导干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他们的决策行为对国家政治生活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影响相对较大,因而应成为宪法思维的重点培养对象。
总之,在民主和法制成为普遍潮流的今天,中国的宪政建设也是势在必行。而依宪治国的关键是要保障宪法的全面实施。完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也就成为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它事关法治建设的进程及我国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实现,我们应结合现阶段的具体国情,综合借鉴世界先进宪政理念和模式,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实施保障模式。从而使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使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沿着宪政轨道健康发展。
【注释】:
[1]《关于什么是宪法》,《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第92页
[2](法)路易·法沃赫,西欧一些国家的宪法法院【J】,国外法院1985.4.15
[3]《宪法学》文正邦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研究中心编,宪政与行政发展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
[2]蔡定剑 宪法实施的概念与宪法实施之道 <中国法学>2004第1期
[3]徐祥民 秦奥蕾 刘惠荣 论宪法实施的特点《当代法学》2001第9期
[4]刘敢生 司法是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环节《学习与实践》2004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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