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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

    [ 谢佳 ]——(2013-10-22) / 已阅9118次

      (二)第三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他们的共同侵权行为对债权人之债权造成损害而引发的侵权责任。对于债权人债权的损害,第三人和债务人存在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共同过错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应向债权人负连带责任的基础。”这种情况主要指的是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共同侵害债权人利益。此时的债权人享有两个请求权:一是违约请求权,另一个是侵权上的请求权,债权人可以做出选择。如果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债务人和第三人就应该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但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那债务人和第三人是否构成连带责任呢?笔者认为,债务人和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侵权行为和合同行为不同,如果债权人选择债务人承担因其违约而带来的不利后果,那么就不能再按照侵权行为追究其责任了。

      (三)第三人和债务人分别承担责任

      第三人实施了侵害债权的行为,与此同时,债务人对该侵害债权结果也有一定的过错,但是只是因为其过错或是过失,而并非故意,则此时债务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只因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只要没有导致债务人彻底违约,而且债务人是因为自身得原因而不能彻底履行债务,那么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的债权人的损害应由第三人与债务人按照各自过错程度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免责事由

      (一)正当竞争

      第三人侵害债权往往跟商业竞争有关,但如果其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就不构成侵害债权。判断一行为到底是正当竞争还是非正当竞争,可以以现行的《反不当竞争法》的规定和《民法通则》中的一些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标准。

      (二)忠告

      英国学者salmond对忠告和侵害债权之间的区别作了论述。他说:“引诱违约是惹生违反合同的理由,忠告违约则是指出已经存在的理由。前者成立诉因,后者极可能勿需承担责任。”因此,正如前文中所举实例,医生劝阻其在矿场工作的患病工人停止工作并不构成侵害债权。

      (三)职责所在

      如果第三人为履行一定职责而劝阻债务人履行债务,则实施该行为就没有过错。依据《美国侵权法重述(第2版)》第770条规定,基于法律上或道义上的职责,劝诱他人违反合同,若未使用不正当手段,且系为保护该他人利益着想时,其职责范围内的引诱行为得予免责。

      六、结语

      随着我国司法实践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是有其必要性的。侵害债权的责任制度的产生,拓宽了侵权行为法保障的权益范围,能够更好的顺应社会各方面的发展需求。但是目前,依据我国现行法解决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还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为填补立法上的缺漏,更加完善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应对这一制度的相关内容作出更为详细规定。

      
    参考文献

    ①焦富民.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比较研究[J].学海,2004,(6):151-155.

    ②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174.

    ③孙森炎.侵权行为法(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83-184.

    ④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31-132.

    ⑤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176-177.

    ⑥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五)(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171-174.

    ⑦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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