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鲁晓明 ]——(2013-9-30) / 已阅16195次
注释:
[1][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 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 下卷) [M]. 焦美华,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4.
[2]王利明. 人格权法研究[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日]星野英一. 私法上的人———以财产法为中心[M]/ /. 梁慧星. 民商法论丛( 第 8 卷) .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7.
[4][德]霍尔斯特·埃曼. 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制度[M]. 邵建东,等译. / /. 梁慧星. 民商法论丛( 第 23 卷) . 香港: 金
桥文化出版社,2002.
[5]冉克平. 一般人格权理论的反思与我国人格权立法[J]. 法学,2009,⑻: 133 -144.
[6]薛军. 人格权的两种基本理论模式与中国的人格权立法[J]. 法商研究,2004,⑷: 63 -75.
[7][德]迪特尔·梅迪库斯. 德国民法总论[M]. 邵建东,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0.
[8]马俊驹,等. 关于人格、人格权问题的讨论[EB/OL]. [2012 - 09 - 27]. http: / /www. civillaw. com. cn/wqf/weizhang. asp?
id = 37217.
[9]杨立新,袁雪石. 论人格权请求权[J]. 法学研究,2003,⑹: 57 -75.
[10]熊谞龙. 权利,抑或法益[J]. 比较法研究,2005,⑵: 51 -57.
[11][德]卡尔·拉伦茨. 德国民法通论( 上册) [M]. 王晓晔,等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
[12]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 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M].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13][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 侵权行为法[M]. 齐晓琨,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6.
[14]于飞. 论德国侵权法中的框架权[J]. 比较法研究,2012,⑵: 69 -76.
[15][日]圆谷峻. 判例形成的日本新侵权行为法[M]. 赵莉,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8.
[16]杨立新,刘召成. 论作为抽象人格权的一般人格权[J]. 广东社会科学,2010,⑹: 176 -185.
[17]尹田. 论人格权概括保护的立法模式———“一般人格权”概念的废除[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⑴ : 28
- 30.
[18]马俊驹,王恒. 未来我国民法典不宜采用“一般人格权”概念[J]. 河北法学,2012,⑷: 16 -27.
[19]鲁晓明. 论利益损害赔偿责任中的风险控制[J]. 法商研究,2012,⑷: 85 -94.
[20]温世扬. 略论人格权的权利体系[J],现代法学,2012,( 4) : 52 -59.
[21]鲁晓明. 论民事法益的概念及其构造[M]/ /. 梁慧星. 民商法论丛( 第 53 卷) .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3.
[22]吕忠梅. 环境法新视野[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3][日]内田贵. 民法 II[M]. 东京: 东京大学出版会,2007.
出处:法律科学 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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