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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

    [ 申磊 ]——(2013-9-16) / 已阅7397次

      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国家公务员工资很低,在国民收入中处于中下水平,所以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没有太多的积蓄[4]。但是国家工作人员遇到的紧急情况却很多。例如,一位国家工作人员在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急需住院治疗否则有生命危险地情况下,而自己手头却没有这么多钱,要是借钱的话肯定来不及了,但是他经手的公款之中却有这部分钱,他是该选择坚守国家的财经制度看着自己的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死去还是该选择挪用公款先救自己的亲人呢?亲情、制度或者法律哪个孰轻孰重呢?俗话说:“亲情无价”。往往他会选择挪用公款救自己的亲人,哪怕为此丢掉饭碗甚至有牢狱之灾。因为他首先是一个人,其次才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连人都不是,我们又怎么能指望其为人民而服务呢?这种情况也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谅解。当然法律也不外乎人情,所有法律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还是有一定的依据的,是符合人情和实际情况的。

      (二)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能否对挪用公款的行为起到威慑的作用呢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表面上看这个处罚已经够重了,能够对挪用公款巨大的行为起到威慑的作用。但是本文作者认为,这个处罚不够重而且不能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的作用。

      1、挪用巨额公款往往具有隐蔽性,本单位的监督非常有限

      挪用公款往往不改变账本,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非本单位的领导或者核查人员一般很难发现。如果挪用人是主要领导或者势力很大的话,在本单位有很大的影响力,核查人员又没有侦查权,不能判定挪用人是否进行非法活动或者经营活动,只能认定其违纪,如果这时贸然向检察机关举报的话,哪怕是挪用人挪用了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公款,只要挪用时间没有超过三个月,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而只能作为严重违反财政纪律处理,不足以威胁该挪用人的领导地位或者势力,那么这时对核查人员相当不利。因此相当多的核查人员在这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睁一只眼是指超过三个月就可能向检察机关举报,闭一只眼是指在三个月内当做不知道。因此本单位的监督非常有限,根本不足以威慑挪用公款的这种行为。

      2、挪用人往往具有侥幸心理,挪用巨额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很多领导干部利用本单位的监督非常有限这种特点,在看到经营活动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的情况下,毫无忌惮地挪用公款数百万甚至上亿元公款从事经营活动,而对经营活动可能带来巨额亏损存在侥幸心理,后来却因为这种侥幸损失惨重,最终被认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虽然挪用人被判处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是国家的巨额公款却永远追不回来了。

      (三)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不论时间长短,也应该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人,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那么怎么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国家的公款使用权和所有权呢?本文作者认为应在现行《刑法》中补充这一款:“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论时间长短,是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的时间本身是个难以确定的问题

      挪用公款是个隐蔽性很强的行为,由于在账册等地方没有记载,挪用公款的具体时间很难确认。一般的挪用公款的时间是以发现时为准,当然能够证实具体的挪用时间的除外。

      2、挪用公款的社会危害性与挪用公款时间的长短没有必然的联系,只与挪用数额的大小有关

      如果不区分挪用公款数额是巨大还是较大,一味地要求挪用时间需要满3个月,不仅制裁不了巨额挪用的行为,而且还不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是用来制裁社会危害性大、其他法律不足以制止的违法行为,我们应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确定是否对其实施刑事制裁。举个例子说明,如果挪用人挪用三万元公款经过三个月未还的危害性和挪用人挪用数百万公款甚至上亿元公款经过一天甚至几小时的危害性相比,很明显前者的危害性远不及后者,因此,本人认为挪用公款的社会危害性与挪用公款时间的长短没有必然的联系,只与挪用数额的大小有关。

      3、只要求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便可以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有利于单位内部监督

      如前文所说,把挪用巨额公款视为严重违纪行为不足以对挪用人的地位产生足够的威胁,不便于单位的内部监督,不能有效地遏制挪用公款的行为,不利于保护国家财产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完整性。但是只要把挪用巨额公款就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就很容易解决挪用公款时间难以确定的问题,也可以对挪用人的地位产生足够的威胁,便于内部监督,能够有效地遏制挪用公款的行为,更好的保护国家财产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4、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

      如2所述,短时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危害性远比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经过三个月未还的危害性大,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经过三个未还定为犯罪,那么短时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也应依据《刑法》的原则定为犯罪。至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起点,可以比照现行司法解释中的关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起点数额。

      综上所述,我认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论挪用时间长短,都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四、总结

      本文作者认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应把非法活动具体化,分为犯罪活动和一般违法活动,应在以后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对经营活动作出更为准确的规定,还应对《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进行补充:“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不论时间长短,均是挪用公款罪。”所以笔者认为的《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应修改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犯罪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经营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经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归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为最佳。

      参考文献

      [1]高级中学一年级数学教科书《集合》,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版。

      [2]《最高人民法院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2001年。

      [3]中国福利彩票官方网站www.zhcw.com。

      [4] 《人大委员:政府"三公"支出存在困难 公务员工资低》,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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