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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女权主义法学

    [ 洪雅琴 ]——(2013-9-14) / 已阅12699次

       性别分为生物性别和社会性别。生物性别是由自然因素造就的;社会性别是由社会因素造就的。男性和女性在生物性别上存在天然的差异,但这种差异并不直接且重大影响人们的社会生活,基于生物性别的天然差异而产生的社会概念以及社会权力的分配,才真正影响人们的社会生活。人在出生时,他/她的生物性别已经确定了,无论后天如何培养,非经现代医学手段,他/她的生物性别一般不会有所改变的。但刚出生的他/她并不知道自己的生物性别,人们将他/她当做男性来培育,那他/她就显现出更多的男性气质,反之,人们将他/她当做女性来培育,那他/她就自然显现出更多的女性气质。所以,波伏娃认为:“女人并不是生就的,而宁可说是逐渐形成的。”[ 【法】西蒙娜·德·波伏娃:《第二性》,陶铁柱译,中国书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309页]社会性别不是生理性别的必然结果,社会性别是社会建构的人工制品,是社会对男女的性别期待和性别角色的扮演。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运用解构主义揭示现代法学维护男性的利益和价值,无视女性的不同声音。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性别意识形态通过法律制度被摧毁,然后又通过法律制度来巩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性别意识形态。然而,两性不平等的意识形态根深蒂固。就算在21世纪的今天,法律规范在形式上几乎已经完全做到了男女平等,但是人们依旧认为这是个男性的社会。温婉贤惠的贤妻良母形象被认为是中国传统的完美的女性形象,是女性性别角色社会化的典型。越无限接近典型的女性肯定受到社会的赞扬,反之,一定会遭到社会的诟病。
       社会性别通过两性的具体性别角色来表现,性别角色造就了带有主观意识的角色期待和角色认同。当角色期待和角色认同发生冲突时,男女实质不平等的问题再次突出。在男性占支配地位的主流意识形态中,女性表面上与男性拥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就业环境,但当女性进入曾经由男性掌控的领域,女性要获得认可以及取得与男性同等的成功,将要比男性付出更大的努力。即便如此,人们依旧会肤浅的认为男性比女性更加适合从事这个领域,女性对其自身的角色期待得不到社会的认同。

    201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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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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