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立群 ]——(2013-9-12) / 已阅12084次
四、结论与展望
行政诉讼的程序设计对诉讼判决的形成具有决定性影响,同时,也决定了诉讼功能发挥作用的空间。目前围绕行政撤销诉讼的“程序同一性”的制度设计,在应对逐渐增多的给付诉讼、确认诉讼以及新型诉讼案件时已显得力不从心。行政诉讼程序结构的单一化,在一定程度导致了程序功能的混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在程序的设计定位上,应由目前的“程序同一性”向“程序差异性”转变。行政撤销诉讼作为诉讼类型的基本形态,其性质属于形成诉讼。行政撤销诉讼,在起诉期间、原告资格判断、举证责任、违法行为的判断基准时、判决形式、判决效力等方面与其他诉讼类型不同。并且,作为审理与裁判对象的诉讼标的也有其差异性。未来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的基本类型,并根据不同诉讼类型的结构差异,分设诉讼程序,以程序的精细化与多元化为目标。
在学理研究方面,由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具有若干共享的诉讼规则,因而在该领域的比较研究并不鲜见。需要明确的是,民事诉讼是以给付诉讼为核心的程序构造,而行政诉讼则是以撤销诉讼为核心的程序构造。因此,在对两大诉讼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时,不能忽略这一前提问题。对行政撤销诉讼的制度设计,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上形成诉讼的相关法理与程序制度,通过制度比较发现其共同的诉讼机理以及各自的差异性构造。行政撤销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基础制度,在行政诉讼结构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关行政撤销诉讼的理论与实践进的深入解析,对我国行政诉讼理论体系的完善、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以及行政审判实践的指引,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实务界与理论界还需加强交流、共同努力。
注释:
作者简介:马立群,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1]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页。
[2][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刘飞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1页。
[3]行政行为公定力概念经历了从实体性公定力到程序性公定力的理论转换,前者是以公权力的先验优越性原理为基础,而后者强调公定力概念的程序法属性。程序性公定力概念将公权力的先验优越性因素予以剔除,使撤销程序的排他性成为公定力的实定法基础与核心内涵。笔者认为,从行政诉讼的角度观察,程序公定力的概念较为准确。相关内容参见:王天华:《行政行为公定力概念的源流—兼议我国公定力理论的发展进路》,《当代法学》2010年第3期。
[4]林三钦:台湾东吴大学《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类型》授课讲义,第3页。
[5]叶百修、吴绮云:《行政撤销诉讼之研究》,司法院印行1990年版,第129页。
[6]江利红:《日本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461页。
[7][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8页。
[8]李龙:《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38页。
[9]陈桂明、李仕春:《形成之诉独立存在吗?—对诉讼类型传统理论的质疑》,《法学家》2007年第4期。
[10][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
[11]张文郁:《行政诉讼之形成诉讼》,《月旦法学教室》,2009年第1期,第19页。
[12]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8页。
[13]前引[5],叶百修、吴绮云书,第129页。
[14]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页;章志远:《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页。
[15]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5页。
[16]林明昕:《一般形成诉讼—德国行政诉讼法上之争议问题》,《当代公法新论》(下),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88页。
[17]赵钢、占善刚、刘学在:《民事诉讼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页。
[18]前引[16],林明昕文,第88页。
[19]前引[11],张文郁文,第20页。
[20]马立群:《论行政诉讼标的—以行政撤销诉讼为中心的考察》,《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年第1卷),第106-121页。
[21]林莉红:《行政救济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
[22]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167页。
[23]周佑勇:《行政法原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38-39页。
[24]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三民书局2008年版,第158页。
[25]前引[1],江伟书,第171页。
[26]王利民:《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6页。
[27]前引[15],翁岳生书,第1441-1443页。
[28]前引[2],弗里德赫尔穆·胡芬书,第211页。
[29][日]宫崎良夫:《行政诉讼之诉讼标的》,陈清秀译,《宪政时代》1990年第16卷2期。
[30]骆永家:《既判力之研究》,三民书局1991年版,第115、 116页。
[31]前引[10],高桥宏志书,第62页。
[32]前引[15],翁岳生书,第1338页。
出处:《当代法学》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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