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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对已故作者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制度

    [ 李晓月 ]——(2013-9-10) / 已阅9573次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取得对已故作者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权后,在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后,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享有的保护权继续由其继承人继承还是消灭?如果该权利允许一代接一代的继承,那么众多保护权人对保护权的意见不一致如何处理?以及保护权人的身份如何确定等都没有法律规定。因此,应当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已故作者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人的范围和期限,通过立法予以完善。

      六、结论

      保护已故作者作品的修改权及作品完整权,不单纯是对作者个人人身权的保护,同时也是对正确传播历史文化、民族文化的保护。建立一套科学的保护已故作者作品人身权的法律体系,对发展和传播我国传统民族文化将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针对当前随意改编已故作者作品的行为,需要国家从立法层面予以重视,建立并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保护已故作者的作品内容不被随意改编和篡改。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3p
      [2]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65p
      [3]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19-320p
      [4]任燕. 《河南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95p


      (作者:李晓月,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
      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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