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班天可 ]——(2013-9-5) / 已阅20904次
[49]vgl. Schermaier, a. a. O. S. 110, Anm. 164.
[50]北京二中院的土小云法官认为本案补偿协议不是无偿的,因为“从合同成立的起因来看,王某接受财产的基础是李某的死亡,付出的是亲人生命的代价。”(王小云:“此案所涉当事人协议是否为赠与合同—王凤霞、李站诉张云树经济补偿合同纠纷上诉案”,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编:《北京民事审判疑难案件案例与问题解析》(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28页)。也就是说,补偿协议是出于报答,所以不同于一般的赠与,不适用赠与的规则。然而,对方的牺牲是发生在缔约之前,不是从契约中诞生的义务,不会使本案补偿协议从无偿变有偿;而且,如果贯彻“报答非赠与”的解释,会导致荒谬的结论。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作者:班天可 北海道大学 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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