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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格权“支配”属性辨析

    [ 温世扬 ]——(2013-8-22) / 已阅15279次

    [1]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7页;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3页;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05页;姚辉:《人格权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0页。
    [2]参见尹田:《自然人具体人格权的法律探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年第3期。
    [3]参见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7页
    [4]参见李永军主编:《民事权利体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5页
    [5]参见徐国栋:《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15页。
    [6]参见[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7页;薛军:《人格权的两种理论模式与中国人格权立法》,《法商研究》2004年第4期。
    [7]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9页
    [8]参见仁德」福尔克尔·博伊廷:《德国人格权法律保护问题及其最新发展》,欧阳芬译,载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法学研究所编:《中德法学论坛》第I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
    [9]同前注[3],李永军书,第244页。
    [10]同前注[6],薛军文。
    [11]参见姚辉、周云涛:《人格权,何以可能》,《法学杂志》2007年第5期。
    [12]同前注[1],马俊驹书,第78-81页。
    [13]同上注,第81页。
    [14]同前注[7],卡尔·拉伦羡书,第282页。
    [15][德]汉斯·布洛克斯、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德国民法总论》,张艳、杨大可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76页。
    [16][日]星野英一:《现代民法基本问题》,段匡、杨永庄译,上海三联书店2012年版,第78页。
    [17]同前注[6],薛军文。
    [18]同前注[1],马俊驹书,第81一82页。
    [19]参见王利明:《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姚辉:《关于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若干问题》,《法学论坛》2011年第6期;杨立新、林旭霞:《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20]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贾。
    [21]同前注[15],汉斯·布洛克斯、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书,第375页。
    [2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1页〔〕
    [23]同前注[7],卡尔,拉伦茨书,第282-286页;同前注[15],汉斯·布洛克斯、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书,第375 -377页。
    [24]同前注[1],张俊浩主编书,第70页;同前注[1],梁慧星书,第79页;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页;林诚二:《民法总则》上册,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7页;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24页;同前注[5]徐国栋书,第168页。
    [25]参见龙卫球:《人格权的立法论思考:困惑与时策》,《法商研究》2012年第1期。
    [26]同前注[1],马俊驹书,第254页。
    [27]参见王泽鉴:《人格权法》,台湾三民书局2012年版,第135页。
    [28]同前注[1],梁慧星书,第127页。
    [29]同前注[1],姚辉书。
    [30]龙显铭:《私法上人格权之保护》,中华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58年版,第2页。
    [31]同前注[1],张俊浩主编书,第146一147页。
    [32]同前注[25],龙卫球文。
    [33]参见蔡元庆:《对我国公司分类模式的思考—从法律适用的视角》,载《公司法制结构性改革的前景》(21世纪商法论坛第十届国际学术研讨会),2010年10月30-31日于清华大学,第62页。
    [34]同前注[24],龙卫球书,第281 -282页。
    [35]同前注[19],杨立新、林旭皮文;同前注[1],马俊驹书,第310页;同前注[19],姚辉文」
    [36]参见[日]五十岚清:《人格权法》,[日]铃木贤、葛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1页。
    [37]参见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2页。
    [38]同前注[19],杨立新、林旭霞文。
    [39]同前注[1],马俊驹书,第310页。
    [40]同前注[19],杨立新、林旭霞文。
    [41]参见杜颖:《论商品化权》,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 -31页
    [42]同前注[19],杨立新、林旭霍文。
    [43]转引自前注[41],杜颖文。
    [44]同前注[19],杨立新、林旭霍文。
    [45]参见吴汉东:《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法学》2004年第10期。



    出处:法学 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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