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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不动产权利人之作为义务

    [ 杨垠红 ]——(2013-7-25) / 已阅10785次

    当然,在此案中,小秀未满 10 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小秀的父母负有照顾、管教小秀的法定监护义务。但是在这起事故中,小秀父母未尽到其监护义务,因此可根据过失相抵原则,相应地减少原告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但不能因此否认了被告未采取积极措施导致损害结果发生而应承担的部分责任。



    注释:
    [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民法室. 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 W. Jonathan Cardi & Michael D. Green,Duty Wars,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 [J].Volume 81,May 2008,Number 4,676.
    [3] Marc A. Franklin,Robert L.Rabin & Michael.Green.Tort Law and Alternatives,Cases and Materials(9th)[M].Foundation Press,2011:201.
    [4] 杨立新. 侵权责任法(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6.
    [5] 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10:347.
    [6] 儿童擅入他人住宅不慎身亡 房主有无责任?[EB/OL].http://news.sina.com.cn/o/2004-10 -05 /17143838663s.shtml.2011 -09 -22.



    出处:《法学论坛》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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