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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亲属间交通肇事致亡案件处理原则

    [ 杨琼 ]——(2013-7-23) / 已阅6396次

      近年来,交通肇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近亲属间的交通肇事作为一种非典型性交通肇事现象引起社会关注。例如,2012年以来,安徽省巢湖市检察院共受理近亲属交通肇事案件4件4人,其中致近亲属死亡7人。司法实践中,如何既合法又合情地处理这些案件,引起不少争议。

      在近亲属间交通肇事致亡案件中,肇事者的身份往往具有多重性:既是犯罪嫌疑人,又是被害人的近亲属;既是危害行为的实施者,也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既要接受刑事制裁,又要承担被害人未尽的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肇事者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处理此类案件必然带来情与法的碰撞。笔者认为,针对此类不涉及第三方权益损害的近亲属间交通肇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近亲属予以谅解,原则上检察机关可作和解或相对不起诉处理。

      修改后刑诉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第279条进一步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另外,第173条第2款也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上述规定,为检察机关处理近亲属间交通肇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法律平等也承认合理的差别,合理的差别对待正是为了做到事实上的平等。这在近亲属间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该类案件为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害人为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也饱受家人离世的悲痛;而且犯罪嫌疑人均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也主动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此时若对案件进行和解或作相对不诉处理,既有利于家庭的和睦、社会关系的修复,也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对致近亲属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应当全面考虑案件的特殊情况,充分运用和解及相对不起诉,在符合实体法律规定并遵循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依法对案件进行和解或对肇事者作出不起诉处理,这样既节约司法资源,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为体现法律的规范作用,检察机关可在作和解或不起诉处理的同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对有吊销驾驶执照必要的,可建议交警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吊销其驾照;定期或不定期对被不起诉人进行回访,考察相关社会评价及遵纪守法情况,并督促其遵守交通法规。

      总之,在办理近亲属间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既要惩罚犯罪,不枉不纵,又要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杨琼 王君武)

      作者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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