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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善意取得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 胡发富 ]——(2013-7-1) / 已阅8967次


      第二,善意取得既引起原所有权人所有权的消灭,同时又引起原所有人请求无处分权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权利的发生。当无权处分人有偿处分所有人的财产时,其所获利益为不当得利,应依照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返还所有人。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仍不足以补偿原所有人的损失,则原所有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法,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以弥补不足部分。如果非法处分人以高于市场价处分财产,因无权处分人的行为导致了侵权损害的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原权利人可选择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无权处分人返还其全部所得;当无权处分人无偿处分所有人的财产时,原所有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此外,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若有债权关系(如租赁关系、保管关系、寄存关系)的,原所有人可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向让与人请求损害赔偿。当然,由于此时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原所有人只能择一行使。

      五 结语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所有权的原始取得重要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重要交易规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立法必然要求。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关系,保护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促进社会经济秩序之稳定,从而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快速、有序、健康地发展,广大司法工作者必须加强学习研究,确保善意取得制度的全面正确理解与依法科学运用。

      参考文献

    【1】 韩德培、马克昌总主编、余能斌主编:《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32页至第333页。

    【2】马俊驹、余延满主编:《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0页至第334页。

    【3】 《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指南针司法考试命题研究中心组织编写,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4页。

    【4】 苏佰林:《浅谈善意取得制度》,2010-4-14 载于法律教育网。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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