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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相邻关系的定义与本质

    [ 曾大鹏 ]——(2013-6-9) / 已阅22668次

    [61]参见陈华彬:《法国近邻妨害问题研究——兼论中国的近邻妨害制度及其完善》,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11页。
    [62]转引自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7页。
    [63]从这点出发,中外的法国民法研究者在“地役权”(servitudes)一章之外,另列专章介绍“相邻关系”(rapports de voisinage),这种体例安排未囿于《法国民法典》的落后做法,而体现出对相邻关系立法宗旨的准确理解:“为了增进邻人之间的和睦,提高相邻财产的效益,两个司法技术运用得如此之佳:一为直接扩张财产权;二为课以民事法律责任。”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72页以下;Frangois Terré et Phillippe Simler,Droit civil Les biens, éditions dalloz,2002,p.216。
    [64]关于这个问题的详细分析,参见陈华彬:《法国近邻妨害问题研究——兼论中国的近邻妨害制度及其完善》,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11页以下。
    [65]个别学者主张以相邻关系吸收地役权,并明确赋予相邻权从属性物权效力。参见房绍坤:《用益物权基本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9页以下。
    [66]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册),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188页。
    [67]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46页。
    [68]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5页。
    [69]虽然法国法上的役权和地役权是同义的(desservitudes ou services fonciers),但为建筑物的使用(pour 1'usage des batiments)可以成立役权当无疑义。有的学者认为,法国的地役权不得为建筑物、对建筑物设定,此说法严重不符法国民事立法的实际情况。参见《法国民法典》上册,罗结珍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06页的译注;André LUCAS, Code Civil 2004( vingt-troisième edition),editions du juris-classeur ,2003,p.426。
    [70]参见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3页。
    [71]参见[日]三潴信三:《物权法提要》,孙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139页;[日]田山辉明:《物权法》,陆庆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7页。
    [72]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2册(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6页以下。
    [73]参见朱广新:《地役权概念的体系性解读》,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
    [74]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物权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0页以下;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61页;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物权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5页。
    [75]如《德国民法典》第873条第1款、《瑞士民法典》第731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031条和“台湾地区土地登记规则”第4条第1款等。
    [76]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8页;[日]近江幸治:《民法讲义II .物权法》,王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4页。
    [77]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5页以下;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
    [78]参见张鹏、曹诗权:《相邻关系的民法调整》,《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张鹏:《役权的历史溯源与现代价值定位》,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8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476页以下;史浩明、张鹏:《地役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96页以下。
    [79]如《法国民法典》第646、653-673条,《意大利民法典》第874、880、897~899条,《德国民法典》第919~923条,《瑞士民法典》第668~670条,《日本民法典》第223~238条以及《澳门民法典》第1283,1284条等。
    [80]参见江平主编:《物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4页;谢哲胜:《民法上相邻关系与小区管理之探讨》,载蔡耀忠主编:《物权法报告》,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81]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9页。
    [82]“空虚所有权”的称谓意在强调他物权的强大及其对所有权内容的空壳化,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称之为“赤裸所有权”,而后世民法典把此种所有权人称为“虚有权人"(如《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849条)或“空虚所有人”(如《智利民法典》第765条)。参见[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6页。
    [83]其实,《法国民法典》第二卷的标题“des biens et des differentes modifications de la propriete”,应译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而非“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André LUCAS, Code Civil 2004(vingt-troisième édition), éditions du juris-classeur,2003, p.426.
    [84]《德国民法典》即在第三编第三章第一节“所有权的内容”的第903条“所有权的权能”之下规定相邻关系。
    [85]参见李仁玉、陈敦:《论所有权观念的历史演进及其启示》,载杨振山、[意]桑德罗•斯奇巴尼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页。
    [86]参见[日]冈村司:《民法与社会主义》,刘仁航、张铭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3页以下。
    [87]参见俞江:《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6页以下。
    [88]参见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4页以下。
    [89]参见冉昊:《论大陆法系法典化过程中所有权制度功能的转变》,载张双根等主编:《中德私法研究》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7页以下。
    [90][德]罗尔夫•尼克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9、264页。
    [91]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8页以下;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7页以下。
    [92]这种异常的立法现象,在瑞士尤为突出,如《瑞士民法典》第686、688、695、697、699、702、703、705,709条等。
    [93]参见王轶:《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94]参见André LUCAS,Code Civil 2004( vingt-troisième édition),éditions du juris-classeur,2003, p.340。
    [95]参见陈华彬:《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以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为中心》,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04页以下;金启洲:《德国公法相邻关系制度初论》,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1期。
    [96]温世扬:《物权法要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页。
    [97]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27页。



    出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2年第37期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 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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