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预约式倒卖车票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 王鼎 ]——(2013-6-9) / 已阅5522次

      依据铁道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铁路客票代理销售点,利用铁路订票系统订票可收取最高不得超过5元的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对于司法实践中倒票人员在代售点购票加价倒卖,其中包含的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是否应计入倒卖车票的非法获利额?

      目前,司法实践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肯定观点认为,非法获利额是售出价格与票面价格的差额。否定观点认为,非法获利数额即非法经营所获利润数额,是售出价格与必要支出的差额。必要支出应该包括票价和客票销售服务费在内。

      票面数额与非法获利额是倒卖车票罪社会危害性最直观的判断标准。非法获利额主要从“加价”的暴利程度反映社会危害性的大小。非法获利额应当等同于加价额×售出车票数量。“加价”是指高于国家有关机关核定的收费标准或在核定的收费项目外收取的费用,因其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因而具有非法性。而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是由铁道部以及相关部委联合确定的收费项目,故应当肯定该项目的合法性。因而,在计算非法获利额时,应当将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扣除。

      三、结语

      预约式倒票行为由于社会危害性较轻,在处理时我们认为可以多考虑适用非监禁刑或单处罚金。随着我国铁路运能与运量的矛盾关系的逐步缓解,铁路客票预定系统的逐步完善,倒卖车票行为终将失去生存土壤,伴随其社会危害性的削弱,去犯罪化是倒卖车票案件的最终归宿。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