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 王晓琳 ]——(2013-6-9) / 已阅13905次

      (一)证人保护机构

      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证人保护的机关。认识并没有对这三个机关各自在证人保护中的职责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经常出现,机关之间相互推诿,导致证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同时也影响了办事效率。我认为应该专门设立一个证人保护制度的部门,并把这个部门作为证人保护的中心,然后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由这个中心来安排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证人保护中的职责。同时,处于效率的需要,这三个机关之间也可以相互协调配合。

      (二)证人保护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认为我国证人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应该是证人以及近亲属以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具体包括配偶、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订有婚约或者与证人身份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关系的人。“与证人身份或生活上有密切厉害关系的人”,由证人保护机构来确定。同时,对于检举者和告发者,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应当列入证人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内。

      (三)证人保护制度中证人的权利

      1、人身权的保护

      证人的人身权不应其有作证义务而受非法侵犯,不论是司法机关还是他人都不能以任何名义非法侵犯证人的人身权,公民的人身权受我国宪法保护,其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侵害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权。司法机关应保护证人的人身权,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人证言,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费用的补给

      证人差旅费和误工费的补偿的标准可以借鉴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标准,如参照国家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补偿其差旅费,参照当地平均收入补偿其误工费。对证人因作证受损的赔偿,证人应当通过另外的诉讼程序进行解决,即证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人所受到的损失应当判令加害方足额予以赔偿。

      3、费用的免除

      证人可免除支付因接受保护所支出的费用,但事后被证明作伪证的证人不应享有该笔费用免除的权利,责任机关已经支出的,可由责任机关直接责令伪证证人缴付;该笔费用原则上由责任机关垫付、加害人承担更为合理,但如果证人一旦进入保护程序,加害行为就难以实施,对未遂的加害行为也难以确认,因此为了使证人保护制度正常运转,应将保护证人而支出的费用列入国家司法预算,即使加害方加害行为成功,加害方也只是仅就证人所受损失足额赔偿,对因保护证人而支出的费用还是由国家承担为好。

      4、特权的保护

      在我国的立法中没有关于证据特权的规定,鉴于证据特权旨在保护的是比该证人证言更为重要的社会关系,在证据立法中应当规定享受特权的情形,并规定除非证人放弃特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针对这一问题有学者提出被告人的近亲属应当享有相应的免证权。除非其放弃该项权利否则不能强迫其提供证人证言。

      5、因正当理由可抗拒强制作证

      证人在有的时候客观上不能作证或不需出庭作证,如证人丧失行为能力或去向不明或现在国外的;当事人双方同意将庭外证言作为证据的;提供证人在先前的诉讼程序中的证言笔录,对该证言已经进行过交叉询问;提供有完整的视听资料印证或有其他佐证的司法人员所取的书面证言;证人所作的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基于案件性质、证据价值、成本的综合考虑,审判人员认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意义不大的;证人依法享有证人特权的[4]。不论将来证据立法如何规定证人可不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对既已作出的规定情形,证人就享有不被强制传唤的权利。但证人在被强制传唤时,必须申明并提出享受有不被强制传唤的事实依据。

      (四)证人保护制度中证人的义务

      1、必须出庭作证

      证人要进人受保护的程序,第一个前提是出庭作证。当然,在证人未出庭作证之前如果提出申请,责任机关同样应当提供保护,但这种保护目的最终仍是建立在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基础上。不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不管证人将来在法庭上是否如实地陈述了自己的感知,只要其以证人的身份进入法庭,那么在诉讼终结前这一时段内,他就有权获得保护。另外还需特别指出的是,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原则上他不能获得保护,即使保护程序已经启动,因此所支出的费用应责令其自行承担。为了防止证人在接受保护之后不出庭和督促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建立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和证人惩戒制度,在立法时可以作出如下规定:“证人接人民法院的出庭作证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戒、责令具结悔过,赔偿中止开庭造成的损失,或处以1000元的罚款或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规定对于拒不作证或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采用拘传的强制措施[5]。

      2、承担伪证后果

      证人到庭后应当宣誓并承诺承担作伪证的法律责任。证人作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方面:因为伪证导致裁判结果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尚不构成犯罪的,加大民事制裁;如果证人的陈述对案件起到主要的证明作用,但事后被证实是伪证,对因此导致利害关系人受到的损失,包括申诉的诉讼费用、因执行回转的支出以及在该判决生效之后所造成的损失,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请求判令伪证证人对这部份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作伪证的证人提出因作证开支的补偿请求不予支持,由证人自行负责。

      (五)证人保护措施

      证人保护不仅关系到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更是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体现。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任务,证人保护制度应当贯穿于整个刑事程序之中,它始于证人向警察报案,延续至审判结束之后。具体来说,证人保护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保护措施

      一般保护措施针对的是普通案件中的证人,保护的范围是所有诉讼案件中的证人。我认为一般保护措施主要有一下三种方式: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