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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扩大适用

    [ 田刚 ]——(2013-6-3) / 已阅15806次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扩大适用的几点想法

      1.借鉴我国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虽然国家赔偿在性质上不同于民事侵权赔偿,但本质上均为一种侵权责任,只不过侵权的主体有所不同。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例,随着社会发展,当今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已进入了全面深入发展的新时期,各国越来越重视国家赔偿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比如,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就打破了国家赔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严格界限,规定了“除依本法规定,适用民法有关规定”的准用条款,要求依照有关民事侵权的精神赔偿制度的规定处理。这样做的好处是,给予受害人损害以平等的保护,避免在同一法律体系下造成差别待遇,对我国国家赔偿来说,更可以提高赔偿的标准,使当事人获得全面地保护。

      但基于我国国家赔偿的固有立法模式,可以在法律修订时,逐步提高国家赔偿的范围、标准,缩小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达到与准用条款一样的效果。更为重要的是,不管从我国的经济发展及财政实力,我们看不出国家赔偿采取如此严格限制的原因。

      2.财产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在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领域非限定主义目前已成为一种世界性发展趋势,精神损害行政赔偿的发展呈现出赔偿责任不断扩大、赔偿范围不断拓宽的趋势。虽然,在国家赔偿领域对于财产损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例并不多,但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典型的比如由行政征收所引起的房屋拆迁,实践中由于补偿不到位等问题,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这对当事人造成的精神痛苦恐怕比侵犯人身自由的一些情形更为严重,所以在特定情形下允许当事人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够更加全面地填补当事人所受损害,也能够起到限制行政行为恣意的效果。

      3.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

      《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可见,我国法律上的赔偿请求人一般为直接受害人,仅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形方有间接受害人求偿权的适用,间接精神损害的受害人亦只有在此中情况下才可以请求国家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比民事法律(《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在这方面规定,间接受害人可以取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该解释第二条(侵犯亲子或亲属关系情形下的监护人精神损害求偿权)及第三条(侵犯死者人格利益情形下的近亲属精神损害求偿权)。

      此外,在侵害其他人身权利的场合,很难说间接受害人就没有遭受精神损害,但由于直接受害人已享有精神损害求偿权,其近亲属还能否享有以及在多大的限度内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另一方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誉等人格权利遭受侵害时,其自身虽无精神痛苦可言,但其一定范围的利益相关人亦有精神损害。这些间接精神损害的求偿权涉及一个价值平衡问题:既要填补损害,又要避免权利滥用,以倡导一个良好的社会价值取向。

      以上这些方面可为国家赔偿法的发展提供一个借鉴,使其在以后的社会发展中不断发展、完善。[6]

      4.关于精神损害的计算及赔偿标准问题

      诚然,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人身损害那样显而易见,在计算标准问题上也较难以掌握,对此既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模式,又不能将之完全委诸各法院的自由裁量,但这不足以成为拒绝或限制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的理由,这已为多年的民事司法实践及国家赔偿法的变迁所佐证。所以,扩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在这方面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障碍,可根据我国的经济水平及区域发展差异进行适当的规定。

      结语

      我国国家赔偿法之所以采取一种严格的限制主义立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我国的行政、司法环境不够自信,怕给国家带来沉重的负担。但是,我们知道,我国国家赔偿法采取的是“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形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造成当事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机关会依法给予受害人相应赔偿,工作人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还可以向其追偿。所以,一方面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厉行法治,严格依法办事,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通过国家赔偿制度,借助各种考核机制便可以抑制侵权,促进依法行政、司法。另一方面,如果对于我国的行政、司法现状一直采取这种保护主义立场,那么基于权力扩张的本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就没有动力严于律己、依法办事。所以,法律在国家赔偿上的立场,是一个价值平衡与选择的问题,既直接关系到受害人利益,更关系到行政、司法环境的建构。在这方面,法律不能总在长远与眼前之间选择后者,这样既损害民众利益又不利于法治政府构建。所以,扩大国家赔偿范围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就显得极其必要。

      
    注释

    [1] 参见伊毅:《中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载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939。

    [2] 参见蔡启新:《精神损害赔偿应纳入国家赔偿法》,载《福建法学》2005年第4期,第34页。

    [3] 参见王华:《关于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分析》载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4479。

    [4]《法国民法典》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

    [5] 李季鸿:《论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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