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志远 ]——(2013-5-30) / 已阅11691次
五、浙江省律师文化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浙江律师文化建设,必须紧紧围绕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传承发展“忠于法律、勇于担当、诚信务实、勤勉尽责”的浙江律师精神,以坚定信念、崇尚法治、追求正义为价值取向,融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规范、职业操守为一体,反映律师对服务经济社会的总体认识、基本理念和理想追求,教育和引导律师培养正确的价值取向、职业操守、行为方式和工作信念;教育和引导律师事务所形成良好的工作理念、专业品牌、协作精神;教育和引导律师行业树立积极向上的行业风气,保障律师事业长足发展。
(一)要坚持的几个原则。我省文化建设必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政治自觉。法律本身即具有鲜明的政治倾向性,各国的律师文化因其政治制度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生长空间和特质,中国律师文化建设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党的领导,并以推动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为己任,积极参加公共事务。二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律师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其文化发展的落脚点。三是坚持吸收传承历史文化的精髓。对于儒家文化中的仁义礼智信,法家文化中的“以法为教”,墨家的兼爱非攻,同时浙江精神中的务实、守信、崇学、向善等,均值得从中汲取精华以构建我省律师的特色文化。四是坚持律师职业特点。律师职业的特点决定了律师文化除了具备其他职业共同的精神特征外,还有其特殊性。必须从律师职业本身追寻规律和特点,概括出富有我省律师鲜明风格和职业特点的精神内核和文化风貌,激励全省律师践行法治、诚信务实、勇于担当、不辱使命。五是坚持初级律师文化内核和终极律师文化内核统筹发展。律师不可只顾及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而忽略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应当将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协同推进,将维护当事人合法群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我省律师文化内核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要把握的几种关系。一是要正确把握律师文化建设与律师行业发展战略的关系。律师文化建设是律师行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文化建设必须服从、服务于律师行业的发展,同时,律师文化建设又为律师行业发展注入了鲜活的动力。两者只有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相互对应,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文化建设对行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二是正确处理律师文化建设与律师党建工作的关系。目前,全省有党员律师 3762 人,占全省律师 32.9%;416 家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单独党组织或者联合党支部,没有党员的223 家律师事务所全部指派了党建工作指导员,实现了党建工作全覆盖,而且党员律师的数量逐年在增加。中国共产党代表了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律师文化作为先进文化的一部分,自然不能脱离党的领导。而且,大力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使党员律师成为律师文化建设的主力军、先行者,能够推动律师文化发展建设。同时,通过律师文化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又能促进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三是妥善处理律师文化建设中一元和多元的关系。律师文化应当是“一元下的多元”,即在主流律师核心文化统领下的多元文化。在形成共同的律师文化认同的前提下,可以培育不同的模式。但是,要突出律师文化的“一元化”,强化“一元”在“多元”之中有主导、有地位,使 “多元”文化的格局中有主有次,努力实现一元与多元的有机统一,从而在“多元”的文化碰撞中互相交流融合,形成律师文化上的共识与和谐。
(三)要完善的几项机制。律师文化建设需要通过各项有力制度予以常态化、规范化。首先,要完善职业道德体系和行业规范体系。律师职业道德体系和律师行业规范体系是律师文化建设的重要环节,但现行律师文化观念对其认识还存在着不少的误区,律师职业道德是一种底线伦理,而并非以道德高尚、代表正义的理想化的人为标准,而且以程序正义为准,并非一般社会意义上的实体正义,因此,我省律师职业道德体系和行业规范体系应当以“职业、角色、规范”这三个基本支点作为核心和基础,即在提倡以普适性的伦理道德标准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着重以突出律师特有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为核心和内容[20]。其次,要制定律师文化建设评价体系。文化建设的成效,需要有一套科学合理,既能结合地方特色,照顾到共性,又能兼顾个性的评价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判、社会调查、民意测验等形式,按照对经济社会、律师行业、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发展的作用四个方面进行总体评价。评价体系可在一部分地区先行试点,总结试点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从而不断完善评价体系,使其更为适合我省律师行业文化发展的实际需求。最后,要创新各项律师文化建设工作制度。把律师文化建设纳入律师行业的总体发展规划之中,制定现阶段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律师文化建设发展规划,可以以三年或者五年为一个时间节点,分步骤、分阶段地有序推进我省律师文化建设;搭建各类文化交流合作平台,与相关部门形成文化发展联动机制;制定文化发展奖惩办法,开展律师文化评比、典型宣传工作,并制定律师文化发展新闻宣传长效机制;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律师文化建设工作,并落实专项工作经费,从人、财、物三个方面保障律师文化建设的顺利开展。
注释:
[1]王玉亮:《法治理念下的律师文化建设》,《中国司法》,2006 年第 6 期。
[2]宋占文:《论律师文化》,《中国司法》,2006 年第 3 期。
[3]黄景钧:《关于律师文化的思考》,《群言》,2010 年第3 期。
[4]陈平凡、李情:《以重构我国律师文化为契机改变我国律师形象》,载华律网 “法学论文”,http:/ /www.66law.cn/lawarticle/6541.aspx,访问时间:2012 年 10 月 21 日 10:00。
[5]徐前权:《律师文化建设必要性之考察》,《孝感学院学报》,2007 年第 3 期。
[6]郭霞普:《浅议律师文化建设中的几个问题》,引自法律知识快车网:http:/ /www.lawtime.cn/info/lunwen/sifazd/2007013161350.html,访问时间:2012 年 10 月 21 日 10:00。
[7]司莉:《论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构建》,《郑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 年第 7 期。
[8]郭春涛:《关于律师政治性和社会性的思考》,载中国普法网 “法学研究”,http:/ /www.legalinfo.gov.cn/index/content/2010 - 08/20/content_ 2249576.htm?node = 7879,浏览时间:2012 年 10 月 31 日。
[9]周永康:《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0 年 11 月 22 日)。
[10]庞永森:《中国古代讼师文化研究——兼与律师文化比较》,河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7 年。
[11]冯·耶林著、郑永流译:《为权利而斗争》,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 页。
[12]司莉:《论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构建》,《郑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 年第 4 期。
[13]八大王:是指 80 年代初,在温州范围内经济领域一些行业的冒尖人员。包括“五金大王”胡金林、“矿灯大王”程步清、“目录大王”叶建华、“螺丝大王”刘大元、“胶木大王”陈银松、“线圈大王”郑祥青和“旧货大王”王迈仟。他们当时在“严打”中,各因投机倒把罪被捕或判刑。以王迈仟为例,当时他收购一些废旧电器产品,经修理加工,置换零件,注明 “乐清制造”,并以低于同类产品的价格投入市场销售获取一定利润。后因此被控投机倒把罪判处 7 年有期徒刑。温州第一代律师姜周森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为其辩护,1983 年王迈仟无罪释放。詹振灼、王秋霞:《律师文化的自觉》,《法治研究》,2008 年第 11 期。
[14]孙百红:《我国律师文化的现状及其对策》,《理论观察》,2006 年第 4 期。
[15][英] 威尔弗雷德·波雷斯特:《欧美早期的律师界》,傅再明、张文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 页。
[16]谢佑平:《社会秩序与律师职业——律师职业角色的社会定位》,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1 页。
[17]何勤华:《外国法律史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78 页。
[18]黄长江:《律师文化建设的道德误区——以律师职业的“伦理底线”为研究视角》,《法治研究》,2007 年第 9 期。
[19]江平:《律师兴则国家兴》,载腾讯网“评论”,http:/ /view.news.qq.com/a/20101102/000017.htm,浏览时间:2012 年 10 月 29 日。
[20]黄长江:《律师文化建设的道德误区——以律师职业的“伦理底线”为研究视角》,《法治研究》2007 年第 9 期。
出处:《中国司法》2013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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