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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实例角度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三大陷阱

    [ 肖佑良 ]——(2013-5-21) / 已阅15229次


      【案例简介】2001年6月,陈某为从事混凝土生产销售活动,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了某商品混凝土公司,自任法定代表人。2003年9月,又将注册资本虚增至4278万元,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他人,但实际经营活动均由其一人负责。
      
      公司成立后,由于缺乏经营资金,陈某采用以支付4%-8%月息的方式,向他人募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由于产生的利润不足以偿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加之盲目对外投资,及未及时回笼货款,致使公司至2004年5月已负债累累、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经营活动也被迫陷入停顿。经司法审计,该公司总资产3433万余元,总负债5395万余元,净资产为负1961万余元。
      
      为归还高利贷本息,陈某指使其妹陈某某以公司的名义,继续以支付高息方式进行非法集资。陈某某在明知公司已濒临破产的情况下,仍以公司经营、投资缺少资金为由,故意隐瞒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以支付4%-8%的月息为诱饵,采用开具远期支票作为还款保证,到期无法归还时,则先支付部分利息,再更换还款支票,以此拖延还款期限的方法,向江苏省姜堰、盐城地区等地在沪经商、务工人员大量非法集资。经司法审计,2004年5月至8月,陈某、陈某某采用上述方法,共向任某、王某、沈某等85人骗取资金共计3518.67万元,除归还借款人利息330.54万元外,余款中大部分被用于归还先前的债务。
      
      该案以集资诈骗罪起诉后,法院分别判处陈某无期徒刑、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分歧意见】关于本案的定性,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两被告人于2004年5月至8月期间,为偿还对外债务,以某商品混凝土公司等名义,在向不特定的八十余名被害人非法募集资金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对外投资事实,隐瞒该商品混凝土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真相,又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钱财,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故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认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定罪意见割裂地看待了全案犯罪事实。两被告人于2004年5月至8月向八十余名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3518万余元资金的过程中,虽然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但是其将上述所募集的资金主要归还了其前期所募集资金用于经营生产而产生的经营债务,在此过程中,两被告人无恶意挥霍、占有该3518万余元的行为,而且还将其中330万余元作为利息返还给出资人。其从2001年6月至2004年5月采用高息,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本身就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该二人在2004年5月至8月实施的行为,只是其前期募集资金行为的延续,从本质上而言,未有改变,故仍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原文观点】该案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在不同时间阶段是不同的。
      (一)、2001年6月至2004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募集资金的行为性质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该节事实由于相关当事人经济获利原因,拒绝提供相关证言及其他证据,无法证明陈某募集资金的确切数额,在提起公诉时,公诉机关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
      
      (二)、2004年5月至同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陈某某继续向他人募集3000余万元资金,用于归还债务的行为,虽然与前期募集资金的行为,在外在表现上相同,但其实质已经发生了变化。
      
      第一,两被告人在向他人募集该3000余万元资金的过程中,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在该过程中,两被告人向众多被害人编造、虚构募集资金理由是某商品混凝土公司经营缺少资金,以及外投资缺少资金,承诺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及投资,而隐瞒了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已被迫停顿的实际经营状况,以及将所募集资金实际用于归还债务的真实用途,而采用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获取被害人资金。
      
      第二,两被告人在向被害人非法募集资金过程中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案证据已经证明,涉案的3000余万元中,大部分是由陈某指使其妹用于归还2004年5月之前,以高息募集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其余部分用于归还该商品混凝土公司在其以前经营中对外产生的债务,结合该商品混凝土公司已负债累累、濒临破产、资不抵债的实际经营状况,排除了以后归还被害人上述非法募集3000万余元资金的可能。
      
      基于上述两点理由,本案两名被告人在向被害人非法募集资金的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使用了诈骗方法,应以集资诈骗罪认定。
      
      
    【笔者观点】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笔者建立一个数学模型进行剖析。
      数学模型参数设定:假定陈某自即2001年6月注册成立公司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万元,全部投入生产经营,每月利率为4%,设定每月利润数(除高利贷利息外其他成本和税费全部扣除)每月10万元,利润不足偿付利息数部分通过增加集资债务,扩大集资规模解决。这里先假定陈某自第一个月后投资1000万元后不再扩大投资规模,到2004年5月之前,资金链都没有出现问题,顺利集资还本付息,此后第37个月陆续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形,范围逐步蔓延,集资人为了能筹集到资金开始提高月利率至8%,到2004年8月无法筹资还本付息而案发。单位:万元。
      
      模型数据说明:集资数*月利率4%=当月应付利息数,设定每月(除利息外)的利润数为10万元,当月应付利息数—当月利润数+当月集资数=下月应集资数。
      
    月份数:1 2 3 4 5 6 7 8 9
    利润数: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利息数:40 41.2 42.45 43.75 45.10 46.50 47.96 49.48 51.06
    集资数:1000,1030,1061.2,1093.65,1127.40,1162.50,1199.00,1236.96,1276.44,

    月份数: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利润数: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利息数:52.70 54.41 56.18 58.03 59.95 61.95 64.03 66.19 68.44
    集资数:1317.50,1360.20,1404.61,1450.79,1498.82,1548.77,1600.72,1654.75,1710.94,

    月份数: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利润数: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利息数:70.78 73.21 75.73 78.36 81.10 83.94 86.90 89.98 93.18
    集资数:1769.38,1830.16,1893.37,1959.10,2027.46,2098.56,2172.50,2249.40,2329.38,

    月份数: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利润数: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利息数:96.50 99.96 103.56 107.30 111.19 115.24 119.45 123.83 128.38
    集资数:2412.55,2499.05,2589.01,2682.57,2779.87,2881.06,2986.30,3095.75,3209.58,

    总共2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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