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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之我见

    [ 王克先 ]——(2013-5-20) / 已阅61863次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一般来说,追究时效的起算是简单的,但是涉及到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时候,则需要特别考量。行政法理论对于违法行为的连续或继续状态并没有象刑法理论那样有深入的研究,在实践中也有争议。
      2、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
      所谓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同一种性质完全相同的违法行为。特点主要是数个行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2005]442号)中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这是一个对违法行为连续状态的权威解释。但该复函未对请示要求解释的继续状态作出解释。
      3、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
      所谓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指违法行为实行后,其行为与违法状态在时间上仍处于延续之中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特点在于只有一个违法行为,而该违法行为的状态持续存在。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非法占用土地、违章建筑、公司违法登记等违法行为中。
      对于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时什么叫违法行为终了之日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违法行为终了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实施之日,而不是违法状态终了之日,如违法建筑行为,违法建筑一经建成,违法行为就告成立,违法建筑的存在是违法建筑行为导致的违法状态的继续而不是违法建筑这一行为的继续,其追诉时效应从违法建筑建成之日计算。
      2011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请示》(建法函[2011]316号)专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了请示:近日,地方在执法实践中发现,部份建设项目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在2年后才被发现。地方在查处时大致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发现相关责任单位实施违法行为时超过2年,不应再追究其违法责任;二是认为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其行为有继续状态,应当自纠正违法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我部认同第二种意见,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应当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012年2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2]20号)作了答复:你部送来的《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请示》(建法函[2011]31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意见。
    也即,违法建设行为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行政处罚时效应当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在违法事实存续期间和纠正违法行为之日起二年内发现的,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政强制法》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作了严格规定。《行政强制法》明确了强制拆除的基本步骤,对杜绝野蛮强制拆除、暴力强制拆除,对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意义重大。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等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还应遵守《行政强制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特殊程序。
    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结合《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在我省拆除违法建筑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取证
    1、制作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等。
    查明建设涉案建筑的当事人。当事人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涉案建筑座落地点,面积,结构,建设时间,用途等。
    2、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及影象资料。
    涉案建筑座落地点,面积,结构,等。
    3、调取规划许可资料。
    涉案建筑有无经过规划许可,许可情况,等。有无规划不能仅凭当事人所说,即使当事人承认没有经过规划也应经过查证。
    4、调取其他档案资料。
    (二)认定是否违法建筑
    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建筑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三)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拆除等
    属于违法建筑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决定限期拆除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占用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拆除。
    逾期不改正,决定限期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制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应注意的事项:
    1、应作出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及期限。
    2、当事人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只是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行政决定的主体,而对于强制拆除活动,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此处的有关部门实践中有各种情形,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局、建设局执法大队乃至公安部门参与共同组织实施。
    对违反乡村规划的违法建筑,乡、镇人民政府是直接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无需上级部门责成。
    (五)强制拆除
    对违法建筑需要强制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并告知救济途径。
    如果当事人能够在期限内自行拆除,则不实施强制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强制拆除,这项规定突破了行政执法中复议或者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更加有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程序不能代替催告程序。公告是广而告之,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其优点是公开性,以期社会舆论对当事人带来强大的压力,缺点是公告期满后即推定当事人知道,但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不一定真正知道,有可能影响其及时行使权利。因此在强制拆除中,应对当事人逐个催告。
    由于法律规定太原则,各地做法不一,但这一阶段有三点必须把握:一是要进行公告限期拆除;二是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拆除时才能实施强制拆除;三是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如果认为强制拆除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对强制拆除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也可以提出质疑,可以请求国家赔偿或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六)无法确定违建人的违法建筑的拆除
    对无法确定违建人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筑现场予以公告,告知违建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违建人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不及时拆除影响安全、交通等的违法建设,可以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直接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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