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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法警工作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 明向东 ]——(2013-5-9) / 已阅9132次


    三是可以探索建立司法警察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刑事诉讼法增加第62条规定了证人的保护制度,此次制度设计旨在加强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保护,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作证难这一顽疾。但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并没有对这些保护措施具体如何实施、由谁实施、公检法在诉讼环节如何衔接、怎样去保证实施等作出相关规定。很难想象,如果缺乏这种相关配套措施的规定,证人出庭作证仍然是顾虑重重,新刑诉法的设计意图就不可能得到充分体现。因此,由谁来担当具体的保护职责成为证人保护制度中最关键性问题。笔者认为,可以由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来承担起保护证人的职责。一方面这是由司法警察制度的设计初衷来决定的。另一方面由司法警察负责保护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也具有现实的可能。对此,笔者建议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构建证人保护机制:一是由司法警察部门研究制定证人保护预案,合理部署警力;二是分析梳理可能会对当事人打击报复的重点人员,量身定制详细的保护计划;三是完善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重点保障证人人身安全。近些年,随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装备建设的不断完善,完全有能力承担这一重大职责。并且对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来说,在公诉环节把公诉方准备出庭的证人交由本院司法警察部门保护,相对于交公安机关保护更具有可操作性。但在保护证人的地点及起止时间上还需要探讨研究。

    (三)增强监督自侦办案工作

    实施监督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确保办案安全。司法警察在积极监督自侦办案工作中应紧贴三个环节,履行好职责。

    一是紧贴执法办案环节进行监督。司法警察在协助、参与、配合、保障检察官办案中要充分利用自侦部门执法办案这一环节,履行好执法办案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第17条、刑诉法新增第54条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细化了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讯(询)问过程中不当的方式方法以及非法证据的范围,进一步延伸了司法警察对执法办案的监督范围,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司法警察参与自侦案件、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

    二是紧贴办案工作区使用环节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第12条、修改后刑诉法第117条规定了传唤、拘传的时限以及限制性规定,第121条对录音录像相关规定,要求司法警察要严格执行看管制度,具体负责对被讯问人的提押、看管等责任,实现看管、审讯分离,依法监督侦查讯问程序的规范性。

    三是紧贴执行监视居住环节进行监督。结合司法警察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司法警察部门要紧贴执行监视居住环节,积极协同反贪、反渎等自侦部门共同构建执行监视居住新机制,探索和实践执行监视居住的新措施和新方法,积极研究和解决实施执行监视居住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警务部门应进一步更新观念、转变思路,要着眼实际、立足长远,要制定方案、落实制度,积极发挥司法警察服务保障监督职能,为新刑诉法的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注释:

    (1)陈国庆、李兴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释义:“2012年.4月

    (2)《司法警察工作手册》2007年10月

    (3)《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高检发政字{2005}59号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11月22日

    (5)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


    作者:景县人民检察院法警大队―――明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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