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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研究

    [ 刘建中 ]——(2013-4-18) / 已阅7040次

      (四) 完善行政决策听证的程序

      在“公众直接参与式”的行政决策听证中, 参与程序是否公开透明、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公平公正是决策成功的关键性因素。这样的保障就是公众参与决策的步骤、顺序、方式、形式和时间以及关的程序性制度的规范化设定。

      1、听证程序的启动

      我国的决策听证程序通常由政府主动启动, 个别情况下也可由利益相关人申请启动, 但法律需要对启动程序和启动者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听证事先必须以浅显易懂的文字公告,行政决策听证程序的最主要启动方式是通知。

      2、听证的过程

      听证过程要透明。但是,现在许多行政机关所提供的信息都是不充分的。信息公开不充分,使公众无法充分、正确地表达意见,影响了听证会对做出科学、客观的行政决定所起的作用。从听证的前期工作到听证现场,最后到听证结果以及有关说明,整个过程都要完全公开,使媒体能完整地报道听证过程,使没有参加听证会的群众也尽可能多地了解听证会的情况,从而知道行政机关的决策是如何制定出来的,增加行政决策的透明度。

      3、听证的结果

      听证会制度必须贯彻卷宗原则。行政机关经过听证做出行政决策的依据之一是忠实记录听证过程的案卷,未在听证会程序中考虑或质证的事实、证据或者观点不得对最后决定产生任何影响。对群众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适当说明理由,若是行政机关违背这一原则,群众可以对此提起司法审查,以防止行政决策听证流于形式。

      听证笔录, 就是听证中对行政决策利害关系人对听证事项意见的内容记录。在正式听证中, 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听证参加人的意见, 并将之形成听证笔录,听证笔录是行政裁决者与听证当事人之间的联系的根本方式,各国的行政程序法都规定, 听证必须制作相应的笔录。

      4、听证的方式应多种多样

      王名扬教授在《美国行政法》一书中提出听证可以划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4]一般认为,正式听证,意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和作出行政决策时,举行正式的听证会,使当事人得以提出证据、质证、询问证人,行政机关基于听证笔录作出决定的程序”;非正式听证,意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或作出行政裁决时,只须给予当事人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以供行政机关参考,行政机关无须基于笔录作出决定的程序”。[5]因此,在以后的行政决策中,我们可以采取以正式听证为主,以非正式听证为辅的听证方式,以保证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五) 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听证的监督和救济途径

      公民在行政决策听证中应当享有请求救济权, 但对于公民听证权受到侵犯能否直接起诉、公民认为决策不明智不合理的救济和认为决策违法的救济是否有不同的路径等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在我国应当尽快建立行政决策听证的救济制度,当事人享有请求有关机关对听证决定进行审查的权利, 当事人或向行政机关申诉或可以直向法院起诉、或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诉, 在穷尽了行政救济之后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这样才使得听证程序的规制完整无缺, 成为科学的一项行政制度。

      
    【注释】

    [1]王万华, 景利. 《中国行政决策听证的现状及问题》 .法制日报. 2003 - 12 - 18。

    [2]刘武俊.《 听证的法理意义》 . 南方周末, 2001 - 07- 27。

    [3]王万华,《中国行政决策听证的现状及问题》,《法制日报》,2003年12月18日,A3版。

    [4]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18页,第493页。

    [5]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18-519页。


      【作者简介】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法官;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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