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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酒犯罪的律师辩护困局及对策

    [ 张长海 ]——(2013-4-12) / 已阅11894次

    关于生理性醉酒,医学上一般将其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期为兴奋期,又称轻度醉酒,表现为脱抑制现象,如兴奋话多、情绪欣快、易激惹、容易感情用事、招惹是非等,此期控制能力有所减弱。第二期为共济失调期,又称中度醉酒,此时醉者动作笨拙,步履蹒跚,举止不稳,语无伦次,辨认和控制能力都有减弱。第三期为昏睡期,又称高度醉酒,此时醉者面色苍白,皮肤湿冷,口唇微紫,呼吸缓慢伴有鼾声,此期可有一定程度的意识障碍。
    有关生理性醉酒后发生的刑事案件的案例在此就不再例举了。
    2、病理性醉酒
    又称精神病性醉酒,是由酒精引起的特异质反应。主要发生于对酒精耐受性很低的人或患有癫痫、脑动脉硬化、颅脑损伤、某些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神经官能症等患者。往往在少量饮酒后突然出现意识障碍、丧失辨认、极度兴奋、攻击和危害行为,被害妄想颇常见。一般发作持续数小时,或一整天,常以深睡结束发作。醒后对发作经过不能回忆。我国多数专家和学者均认为此种醉酒人无责任能力。
    在我国,比较有名的案例有两个,他们是:
    (1)、被告李文婚后家庭关系和睦,生有独子李小,现年5岁,李家三代单传,对李小爱若掌上明珠。1997年2月1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李文骑自行车带李小去邻村亲属家喝喜酒。席间,李文喝了8两白酒,2瓶啤酒,已超过平常5两白酒的酒量。当晚8时许返家途中,李文因酒性发作不能继续骑车,便用车推着李小走。行至离家约1里地的一块麦田地时,李文突然乱蹦乱跳,口出狂言,说是身边来了许多鬼,然后把自己的鼻子打出血进行驱鬼,又把儿子李小当作鬼按倒在地,骑在身上用拳打,用牙咬,附近农民鲁朋等人听到喊叫声赶到现场,发现李文边打李小边喊:快来看呀我抓到一个鬼,你们离远点,用手电给我照着,我来打!鲁朋等人见李小满脸是血,生命垂危,随即将李小从李文身底下抢出,送往医院,李小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李小系头部受钝器打击造成脑出血,导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案发后,经对被告人李文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李文行为当时处于病理性酒精中毒状态之中。
    (2)、案情:林某患有病理性醉酒疾病,在发病时,常有举止失控、失忆等症状。在得知患有此病后,林某极少饮酒。2004年9月10日,林某参加同学聚会,在朋友的劝说下,喝了400毫升高度白酒。为防止酒后发生意外,林某在饮酒前嘱咐同学张某吃完饭后将其送回家中。聚会结束后,张某送林某至家中后离开。进屋后,林某妻子钱某责怪林某不应该喝这么多酒,林某随之与其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林某双手勒住钱某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林某酒醒后,在公安机关向林某了解事发经过时,其称对杀妻之事无任何记忆。经鉴定,林某在杀害钱某时处于病理性醉酒发病阶段。
    3、复杂性醉酒
    通常是在脑器质性损害或严重脑功能障碍的基础上,由于对酒精的耐受性下降而出现的急性酒精中毒反应。其饮酒量一般不大,但意识障碍明显,病程短暂,对发病情况常有遗忘。我国多数专家和学者均认为此种醉酒人只有部分责任能力。
    “复杂性醉酒”是国内刑事立法、司法理论和实践上争议最大的一种“醉酒”状态。在我国,比较有名的案例有下面三个。
    案例一:1997年春,犯罪嫌疑人葛××酒后盗窃一台价值2000余元的摩托车,经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鉴定,认为葛××属急性酒精中毒,复杂性醉酒后犯罪,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据此,甘井子区法院于同年7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王××,1998年10月酒后在大连石化工程公司院内盗走一台价值千余元的摩托车后被抓获,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以王××涉嫌盗窃犯罪移送起诉。1998年11月30日,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鉴定认为王××为急性酒精中毒,复杂性醉酒,无刑事责任能力,12月9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同日将嫌疑人释放。
      案例三:犯罪嫌疑人陈××,1998年9月16日因欲将其母的房子卖掉遭拒绝而不满,酒后将其母五间瓦房中的三间烧毁,损失价值达2300余元。此案经批准移送起诉后,于1999年3月8日经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检查鉴定,陈××系慢性酒精中毒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同年3月10日陈××被释放。
    当然,在醉酒犯罪的辩护律师的工作时,可能还会遇到的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的其他病名,这些常见的病名和概念如下:
    4、 酒依赖
    反复饮酒引起的一种特殊心理状态,表现为对酒的渴求和经常需要饮酒的强迫性体验。可连续或间断性出现。停止饮酒习惯后常感到心中难受、坐立不安,或出现肢体震颤、恶心、呕吐、出汗等戒断症状,恢复饮酒则这类症状迅速消失。对酒的耐受性可有可无。
    5、震颤谵妄
    一种短暂的中毒性意识障碍状态,通常发生于长期饮酒突然停饮或减少饮酒量之后,常伴有肢体震颤,或抽搐,亦可有发热、心率增快等植物神经功能亢进症状。如不及时处理,可危及生命。
    6、酒中毒性幻觉症
    长期饮酒引起的幻觉状态,大多在突然停饮或显著减少饮酒量之后48小时之内发生,也可在继续饮酒的情况下出现。不伴有意识障碍、精神运动性兴奋或植物神经功能亢进。多为幻听或幻视,可继发妄想,以及相应的情绪障碍和冲动行为。病程可短至数小时、数天或数周,但不超过6个月。
    7、酒中毒性妄想症
    长期饮酒引起的妄想状态。在意识清晰状态下,出现嫉妒妄想或被害妄想,常伴有相应的情感反应和行为,起病较慢,病程迁延。
    8、 酒中毒性脑病
    长期(一般在5年以上)或大量饮酒引起的严重脑器质性综合征。其表现为急性谵妄、记忆缺损、人格改变或痴呆。
    9、酒精所致其它精神障碍
    上述以外的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符合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在以上“醉酒”的分类中,最应引起我们律师注意的是“复杂性醉酒”,这也是国内刑事立法、司法理论和实践上争议最大的一种“醉酒”状态。
    五、辩护律师必须掌握的有关醉酒犯罪的基础法学理论基本知识。
    (一)醉酒犯罪的基本概念。
    醉酒犯罪是指行为人因酒后或醉酒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行为的统称。依照具体的犯罪行为的表现,它可分为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及权利的犯罪和严重危害公私财产安全及权利的犯罪。在具体形态上还可分为: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绑架、轻重伤害等等。在主观上,“醉酒犯罪”行为人对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当然,目前,在国内表现最多和危害最严重的还是“醉酒交通肇事”。近年来,我国发生了许多重大、恶性的“醉酒交通肇事”案件,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有四川省成都市的孙伟铭案、广东省佛山市的黎景全案、江苏省南京市的张明宝案等。这些案件经过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醉酒犯罪”案件的刑法理论问题
    在刑法理论上,“酒驾肇事”案件的刑法理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醉酒犯罪负刑事责任的问题。
    酒精对人的神经系统具有麻醉作用。饮酒或醉酒的人,行为人可能因为酒精的作用而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此,我们结合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和主观方面进行一下综合分析。
    我国原有的刑法理论对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分析理论。
    醉酒一般可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的范畴,因此刑法上通常所讲的醉酒是指生理性醉酒。对病理性醉酒的案犯,依照有关医学研究成果理论认为:此种醉酒犯罪的案犯应依照《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办理。即将病理性醉酒的案犯按照“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对待,按照“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生理性醉酒当然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2、根据国家新设立的新病名“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和行为障碍”和复杂性醉酒的分类方法的引进后,醉酒犯罪的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分析及对策。
    既然国家新设立的新病名“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和行为障碍”,已经将醉酒所致精神障碍和行为障碍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可以是任何一个喝酒的人,也没有任何过多的限制。加之复杂性醉酒的分类方法的引进使用,必然引起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分析和认定的重大变化,致使现在比较新的有关醉酒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分析理论尚未建立和统一。
    我们现在作为醉酒犯罪的辩护律师的对策就是:根据国家新设立的新病名“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和行为障碍”和复杂性醉酒的分类方法的引进,所引起的重大变化。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确保每一个醉酒犯罪嫌疑人,得到醉酒状态的精神病司法鉴定,通过科学的手段以达到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科学认定。
    3、醉酒犯罪主观方面的分析。
    醉酒犯罪,根据饮酒原因的不同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差异,其主观方面也有不同:
    (1)根据醉酒原因,醉酒首先可分为自愿醉酒和非自愿醉酒。
    自愿醉酒者是自愿降低自己评价危险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从而增加了伤害他人和实施其他社会危害的可能性。自愿醉酒者应对其醉酒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故意或者过失的责任。
    非自愿醉酒,行为人醉酒系不得已而为,其主观并未预见到醉酒的危险性。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非自愿醉酒者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当然,对因非自愿醉酒陷入限制责任能力而犯罪,则可根据犯罪时的心态确定是否成立故意或者过失,并可依刑法典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根据醉酒前有无犯罪动机,自愿醉酒又可以分为事前有犯罪动机的醉酒和事前无犯罪动机的醉酒。
    事前有犯罪动机的醉酒,是指行为人出于逃避惩罚,减轻罪责的动机或想借酒精对神经的兴奋作用来增强其犯罪勇气,故意醉酒使自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或者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利用此状态实施犯罪行为。事前有犯罪动机的醉酒并因此而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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