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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

    [ 戚谦 ]——(2013-4-12) / 已阅8580次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的戚谦律师赞同上述第二种观点,但认为应有一些限制。章程应有明确规定,此属于法定竞业限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普遍约束力;此法定竞业限制可突破两年的限制,但应符合实际需要和公平原则,并且,公司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专家,QQ律师网http://www.qqlawyer.com首席律师;主要擅长:公司法律、合同法律、股权纠纷、股权激励等;服务专线:13837159892 ,E-mail:qqlawye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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