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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益视角下的流动人口法治管理模式

    [ 张智 ]——(2013-4-11) / 已阅5890次

    在司法环节,采用寓流动人口管理于其利益实现中的司法手段和方法,搭建司法机关参与流动人口管理,发挥流动人口管理作用,促进流动人口利益实现的新平台。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司法审判方式和载体的创新,更好地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增强流动人口接受法治管理的信心。还可以通过延长司法机关参与流动人口管理的路径,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及时的法律服务,编织更健全的促进流动人口利益实现的司法保障体系,为流动人口接受法治管理提供更加可靠的安全保障。


    在守法环节,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治宣传教育,宣传法治管理与其利益实现的相关性,向流动人口展示守法的益处和违法的成本,让其认识到守法与利益实现的正面联系,违法与利益实现的负面联系。采用寓教育于利益实现的方法和手段。如通过向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在流动人口中进行知识竞赛和有奖问答,以正面激励的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在法律监督环节,改革和完善法律监督的体制机制,加强对阻碍流动人口合法利益实现的法治管理的监督,帮助打通影响流动人口合理利益实现的法治管理各环节。通过创新法律监督的平台、方式和手段,在流动人口管理的立法契合流动人口利益实现的基础上,最大程度使法治管理与流动人口利益实现保持一致,为以利益实现为导向的流动人口法治管理模式提供最后的安全阀。


    需要指出的是,在目前的创新实践中,各地更多的是根据自身优势和特点设计流动人口管理方法和手段,注重在流动人口法治管理的一些细节上寻求创新,使得创新成果在运用的可普及性和系统性上受到很大限制。所以,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环节进行了流动人口利益实现为导向的改革创新后,需要统筹协调创新成果,完善法治各环节创新流动人口管理的相互衔接机制,使每个环节的创新能够顺利地纳入到整个法治体系之中,实现现实状况与法治管理普遍性的统合,发挥法治创新流动人口管理的整体功能和作用。法治各环节以流动人口利益实现为导向的改革与创新得以整合之际,就是利益实现为导向的流动人口法治管理模式得以建立之时。


    模式价值


    构建利益实现为导向的流动人口法治管理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其理论意义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它是对“寓管理于服务”的法治解释。正如前文所说,利益实现为导向的流动人口法治管理模式,将法治管理建立在流动人口利益实现的基础上,把法治管理和对流动人口的服务融于一体。它不仅仅是对如何“寓管理于服务”的回答,更是以解决流动人口管理问题为载体,对如何将“寓管理于服务”的理念落实在法治平台上的解释。


    第二,它是对如何从利益视角审视和设计流动人口管理模式的回答。近年来,在流动人口管理的研究中,有学者对我国流动人口管理模式进行了归类。他们有的根据历史线索,将我国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归纳为“自由宽松型”、“严格限制型”、“防范控制型”和“多元目标整合型”;有的根据政策目标的不同,将我国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归纳为“防范型”、“综合型”、“福利型”;有的从地方实践层面归纳出“北京的治安管理拓展型”模式、“嘉兴的专业机构协调型”模式和“无锡的大人口机构统筹型”模式。虽然学者们各有侧重,也归纳出了与利益相关的“福利型”模式,却并没有完全从利益视角,对这些模式进行分析和解释。有的学者在以往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类似于利益导向型模式的“公民导向服务型”模式,但它也并不是完全从利益视角设计出的流动人口管理模式。这些都不能说不是一种视角的缺失。构建利益实现为导向的流动人口法治管理模式,对如何从利益视角审视和设计流动人口管理模式作出回答,将弥补这种缺失。


    构建利益实现为导向的流动人口法治管理模式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第一,推进党的十八大所定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利益实现为导向的流动人口法治管理模式,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坐标的模式创新。首先,它是对建成小康社会和“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决策的具体化。其次,它是从流动人口管理的角度对“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部署的落实。再次,它是从法治视角对“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的要求的回答。最后,它也是在流动人口管理问题上,对“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设计的实践。


    第二,有效管理流动人口,实现社会科学发展。利益实现为导向的流动人口法治管理模式,使流动人口利益实现的过程同时成为对流动人口法治管理的过程。通过保障流动人口就业、住房、医疗,教育等权益,使流动人口充分感受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促进流动人口引发的矛盾难以化解、流动人口管理难等问题的解决,实现对流动人口的有效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与社会的科学发展。


    第三,完善法治机构职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利益实现为导向的流动人口法治管理模式的构建,将向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各环节提出改革创新的要求。在基于利益实现的流动人口法治管理模式创新的同时,立法、执法、司法、法治宣传教育等机构也在不断完善自身的法治职能。法治机构职能的完善,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法治在国家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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