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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我国巡回审判法律制度

    [ 刘波 ]——(2013-4-2) / 已阅5790次


      3、庭审秩序难以保障。巡回审判时参与审判的法官力量比较薄弱,而旁听的民众往往较多;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旁听者之间矛盾对立比较严重,当事人的情绪时刻受到旁听者的影响,法官很难有效地引导庭审顺利进行;如遇突发事件,就现场的审判力量难以有效控制、及时解决。

      4、 物质装备不足。大多数市县辖区面积大、民众居住分散,巡回审判所需得办案人员、车辆、车载打印设备等各方面的资源难以保障;当然,这一问题的解决仅仅依靠基层法院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争取地方政府和上级法院的支持和帮助。同样经费欠缺是目前巡回审理不可忽略的制约因素。

      5、流于形式。即使部分法院建立了巡回审判制度,但大多不能落到实处,使该制度成了纸面化的摆设;只是当做“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来抓,不能自觉地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和高度建立长效机制出发来加强巡回办案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即使巡回审理也大多还是“坐堂问案”;往往只注重简单案件的巡回审判,不注重典型、复杂案件的巡回审判。

      6、只注重民事纠纷巡回审判。无论是我国的司法实践还是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仅有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巡回审判制度,而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则没有此规定;这虽然符合了依法审判的原则,但却背离了巡回审判的应有之义。所以巡回审判制度不仅可以审理民事案件,还可以适用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但是,如今的巡回审判似乎已异化为仅仅局限于民事案件的巡回审判。

      7、与基层司法所等组织协调不够。在司法活动中,法院扮演的是一个居中裁判的角色,它与乡镇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没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但在巡回审判的实际运行中,司法所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不可低估。司法所等基层调解组织了解一线民情、掌握丰富经验,可在审判方与当地民众之间架起了一座座桥梁,有利于巡回审判工作的开展。 

      8、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这种审判方式。由于巡回审判的开庭地点往往选在当事人所在的村镇或社区,旁听人员都是与当事人的亲友或邻居,认为法院当着众乡亲的面审理自己的案件很难堪,所以不远配合法院开展巡回审判工作,有的甚至拒绝接受这种审判方式。

      六、完善我国巡回审判制度的建议

      我国正直体制转变阶段,大量尖锐、复杂的社会矛盾衍生为民事纠纷、刑事犯罪和行政争议进入司法领域;部分改革过程中触及的深层次矛盾也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在此背景下,巡回审判这一优良的司法传统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发展和完善。

      1、制定巡回审判制度运行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司法解释制定权,专门制定关于开展巡回审判的司法解释,分别针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不同特点,结合需要和可能,对开展巡回审判案件的范围、类型、开展巡回审判的区域、开展巡回审判的时间、审判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使巡回审判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序开展。

      2、加大巡回审判工作的资源投入。选派业务素质高、办案能力强的骨干充实到巡回审判法官的队伍中,实时对法官业务培训、外出交流等形式,不断提高巡回审判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巡回审判经费保障制度、补充巡回审判所需硬件。为保证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巡回审判应至少配备一名审判人员和一名书记员参加。组建完整的庭审法官队伍、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督保障制度,夯实巡回审判基础。

      3、明确巡回办案中法官的职责。巡回办案中所面对的民众大多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素质欠缺、诉讼能力较低,因此,应强化法官程序方面的释明权,以此来救济当事人诉讼能力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4、提高司法能动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人民法院就必须在实践中秉持能动司法的理念,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必要时还要让法官走出法院,到村镇、社区中进行法制宣传、了解和倾听民众的诉求,从而推动纠纷的解决。进一步加强申诉和信访接待工作,推行重大申诉案件和缠访、屡访听证接待制度;从源头上减少涉讼信访。

      5、强化司法宣传。巡回审判工作通过“五进”活动,把法律知识送到辖区民众手中、就法庭审结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告知民众进行诉讼风险、诉讼费收取程序等;同时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增强广大法官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有助于依法、高效地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创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和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6、加强与基层调解组织的协作。在巡回审判工作中,加强与基层调解组织的交流和协作对于巡回审理活动的良好、高效运行具有一定的影响。巡回审判的案件中有部分是经过一次或者多次基层调解组织调解过的案件,人民调解员对于案件的背景、当事人的情况以及案件的争议焦点都相当了解,这点对于法院巡回审判工作有着不可忽略的意义。通过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于巡回审判或旁听案件,并在结案后针对个案进行指导分析,进行总结交流经验。

      结 论

      巡回审判制度是基于司法工作以民为本,贯彻司法为民、便民的精神;这种制度是人民法院的优良传统,是法院方便群众诉讼,实现司法为民的有效载体,其方便、快捷、公正、高效的审理模式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有效地实现了司法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提高民众法制意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理应在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中得到进一步的继承和发扬。在当前体制转变的时代里,如何使某一具体的、尚在运行中的法制能够适时地、主动地、充分地回应社会的发展与要求,无疑应当是我们要特别加以关注的;促进巡回审判制度功能的极大发挥,探求无止境,我们也将继续关注巡回审判制度的走向。

     
    【参考文献】

      1、蒲坚主《中国法制史》,光明日报出版社 1999年版

      2、董必武:《论加强人民司法工作》(载《董必武法学文集》

      3、马晓明《浅析我国的巡回审判制度》,中国法院网 发表于2013年

      4、上玮《论巡回审判制度的建构》,陕西法院网 发表于2011年

      5、耿明军《巡回审判制度理论与实践》,湖北法院网 发表于2009年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法发〔2010〕59号]


      (作者单位: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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