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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宪法中“章”的设置研究

    [ 邓联繁 ]——(2013-3-26) / 已阅7484次

    现行宪法以专章规定国旗等国家标志是继承1954年宪法的结果。在1954年宪法的制定过程中,1953年全国政协组织的宪草座谈会曾提出,把原草案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哄入第三章“国家组织体系”部分内。[17]该意见未被采纳。新中国四部宪法包括现行宪法都是用第四章单独规定国旗等国家标志,这与前苏联宪法极其相似,而与民国时期中国宪法、当今世界主要大国的宪法有显着区别。

    第一,新中国宪法设专章规定国旗等国家标志并不是沿袭民国时期立宪的结果。我国立宪之初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约法》与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都未曾规定国家标志。之后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与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都是在第一章“总纲”中规定国旗等国家标志,其中《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4条与第5条分别规定的是中华民国国旗和国都,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第6条规定了中华民国国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没有国旗等国家标志的规定。

    第二,新中国宪法不是设专章规定国旗等国家标志的首创者,它设专章规定国旗等国家标志渊源于前苏联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共六篇、十七章,第六篇也就是第十七章即“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徽及国旗”。1924年苏联宪法分第一篇“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的宣言”和第二篇“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的盟约”,其中第二篇设十一章,第十一章即“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徽、国旗及首都”。1936年苏联宪法不再设篇,共十三章,其中第十二章为“国徽、国旗、首都”。1977年苏联宪法分为九个部分,其中第八部分为“苏联国徽、国旗、国歌和首都”。前苏联的这种做法显然影响了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如1972年的朝鲜宪法共十一章,第十一章就是“国旗、国徽和首都”;1992年的越南宪法共十二章,第十一章为“国旗、国徽、首都、国歌、国庆日”。新中国宪法在规定国旗等国家标志方面,至少在以下方面类似于前苏联宪法。第一,设立专章。第二,专章的位置相当靠后。前苏联宪法要么将国旗等国家标志作为倒数第一章,要么作为倒数第二章,新中国宪法将之作为倒数第一章。第三,国歌后于国徽、国旗、首都进入宪法。前苏联开始只规定国徽、国旗、首都,直到1977年才补充规定国歌。新中国前三部宪法都只规定国徽、国旗、首都,直到2004年才规定国歌。当然,并非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都以专章规定国旗等国家标志,如1976年的古巴宪法只是在第一章“国家政治、社会和经济基础”中以第二条规定国旗、国歌和国徽,以第三条规定首都。

    第三,从当代各国宪法文本来看,有的宪法不规定国旗等国家标志,如美国宪法和1946年日本宪法;在规定国家标志的宪法中,以专章形式来规定的宪法很少,意大利、法国、德国等国都是以条的形式来规定国旗等国家标志。可见,国旗等国家标志在当今世界主要大国的宪法中并不具有显赫的地位。

    受前苏联宪法的影响,新中国宪法包括现行宪法专设第四章规定国旗等国家标志,构成了新中国宪法在章的设置上的最大缺陷。因为第四章字数极少,与前三章的篇幅相比,十分地不协调--2004年修宪后,第一至第四章的字数分别是3529字、1960字、8728字、100字。加之序言一直篇幅较长,如2004年修宪后的宪法序言有1792字,使宪法在外观上头重脚轻。这种体例还有损宪法价值。因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着眼的都是“国家”,而非“国民”。在宪法正文的开头,总纲规定国体、政体、国家政策,立足的是“国家”;在正文末尾单独把国旗等国家标志作为一章,再强调一下“国家”,削弱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在宪法典中的地位。

    总之,以专章规定国旗等国家标志的体例应当改变,宜在总纲中规定国旗等国家标志。由于现行宪法第四章仅三条,将之合并为一条、分几款规定在总纲中,并不需要对宪法进行大规模的修改。一个可以考虑的设想是合并现行宪法第三十二条与三十三条,将第三十二条的两款作为第三十三条的第五款和第六款,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旗等国家标志。虽然第三十二条位于第一章“总纲”中、第三十三条位于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但两者都是关于权利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是外国人的权利,第三十三条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性规定。能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外国人的权利吗?当然可以。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都是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外国人的权利。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后,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以款的形式而不是用条的形式来规定外国人的权利,更没有什么理论上的障碍,相反,还会增强权利规定的完整性。




    注释:
    [1]汪进元:《良宪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89页。
    [2]韩大元主编:《比较宪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90页。
    [3]周叶中主编:《宪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页。
    [4]、[8]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通过计算机进行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第160页。
    [5]王磊:《宪法如何面对未来?—修宪与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中外法学》2005年第1期。
    [6][美]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下),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727页。
    [7]本文所取宪法文本,全部来自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为节省篇幅,不再一一注明。
    [9]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4页。
    [10]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4页。
    [11]、[17]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上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页,第108页。
    [12]姚登魁、郑全咸:《我国宪法结构修改刍议》,《现代法学》1981年3期。
    [13]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下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56页、第382页。
    [14]王广辉:《论我国宪法典结构的完善》。《法商研究》2000年第5期。
    [15]邓世豹:《宪政逻辑与宪法文本的完善》,《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16]张斌:《略论宪法之结构及其比较》,《法学评论》1998年第1期。


    作者简介:邓联繁,法学博士,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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