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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条件不起诉运行机制思考

    [ 陈安 ]——(2013-3-25) / 已阅9786次

      (一)完善相关规定,增强制度操作实效。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加强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实践和调研,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之后,以司法解释、工作规定或者刑事政策等形式,适当扩大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范围。可以先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再扩大到成年人犯罪。在条件中,应当明确“取得被害人谅解”或者“经过刑事和解”。也就是说,犯罪造成了损害后果,犯罪嫌疑人必须有修复被损害社会关系的实际行动,减少社会矛盾。根据诉讼及时性原则,参照国际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和惯例,考虑未成年人处于人生黄金时段,没有必要对轻微犯罪悬而不决,可以明确首先适用酌定不起诉,只有不宜直接不起诉的案件,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二)落实社会调查,确保制度准确适用。新刑诉法和刑事诉讼规则要求,检察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对犯罪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制作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这项办案制度,需要将“可以”变为“应当”。只有经过深入的调查,才能合理界定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科学预判人身危险性、重犯可能性、改造成功率,从而正确作出是否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社会调查可以是公安机关组织、也可以是检察机关组织进行,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落实,辩护方也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书面报告检察机关。

      (三)设置专门机构,推动制度落实到位。各地检察机关应当成立未成年犯罪检察专门机构,积极推行“捕、诉、监、防”四位一体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逮捕起诉必要性评估、法律援助、附条件不起诉、定期回访、社区矫正、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委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官专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促使犯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要特别重视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有效整合家庭、单位、学校、社区等帮教管理资源,建立多方沟通长效机制,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有效帮教和特殊保护。

      参考文献

      1、杨诚、单民(主编),《中外刑事公诉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

      2、陈卫东,《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

      3、龙宗智,杨建广,《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1版;

      4、陈光中、张建伟,《附条件不起诉:检察裁量权的新发展》,《人民检察》2006年第4期(上);

      5、张寒玉,《构建我国暂缓起诉制度的思考》,《人民检察》2006年第7期;

      6、何璇,《论我国设立暂缓起诉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2期;

      7、陈光中、彭新林,《我国公诉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8、张继平,《论附条件不起诉的法理基础》,《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6期;

      9、郭斐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2期;

      10、黄太云,《刑事诉讼法修改释义》,《人民检察》2012年第8期;

      11、刘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适用》,《人民检察》2012年第16期;

      12、陈晓宇,《冲突与平衡: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12期。


      (作者为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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