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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条件不起诉运行机制思考

    [ 陈安 ]——(2013-3-25) / 已阅9787次

      2、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里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交付法院审判,法院可能判处的最终结果,当然包括从轻、减轻判处的情况。

      3、符合起诉条件。也就是说,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具备起诉条件。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补充侦查,犯罪事实查明之前,不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当然,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无需附条件不起诉。

      4、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一般说来,“悔罪表现”要有具体的内容,包括自动投案、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对被害人积极赔偿等。

      (三)遵守附条件不起诉的基本原则

      1、教育为主与惩罚为辅并重。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冲动、偶然、盲从等特征,犯罪后大多十分后悔,愿意改过自新,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特有的年龄特征及生理、心理特征,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目的。犯罪是要付出代价的,必须接受法律制裁。惩罚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目的也是促其改过自新,降低社会危害性,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辅助手段。

      2、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主题,附条件不起诉当然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办案,体现公平正义。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严格在新刑诉法规定范围内之内,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不得假宽严相济之名行违法滥权之实。附条件不起诉有时也需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灵活处理,只要这种处理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加以肯定。比如,公安机关、被害人不同意附条件不起诉,而案件起诉可能影响公正,就应当找到症结,耐心释法说理,取得一致认识。不过公安机关、被害人坚持起诉的,一般仍以起诉为宜。

      3、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附条件不起诉不能违背法律原则和基本精神,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了解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为是否附条件不起诉提供决定参考。犯罪嫌疑人是犯罪的始作俑者,伤害的不仅是被害人个体权益,还破坏社会秩序,需要促其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积极补偿被害人损失求得谅解,实现对非法行为的矫正。

      4、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不仅包括追诉和惩罚犯罪,也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守护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行使两方面职能:一是作为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审查批捕、公诉等职权,追诉犯罪;二是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对侦查、审判、执行等刑事诉讼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保障人权。附条件不起诉必须严格控制范围和条件。对于成年人犯罪、单位犯罪案件,对于不符合四个必要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绝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属于附条件不起诉范围的案件,又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决定。需要由法院判处的,建议法院从宽处罚。

      (四)规范附条件不起诉的办案程序

      1、程序启动。属于附条件不起诉范围和条件的案件,被害人、犯罪人书面提出要求的,或者办案人员审查认为可以附条件不起诉的,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后,提交公诉部门或者未成年人犯罪检察部门集体讨论,报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后,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

      2、听取意见。对拟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应当终止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作出起诉决定。

      3、处理决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得到公安机关、被害人认可,当事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没有异议,中止对案件的审查,报检委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定考验期限。同时对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决定取保候审。如果犯罪嫌疑人反悔不履行相关义务,视为无悔罪表现,应及时提起公诉。

      4、司法救济。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告知公安机关、被害人。公安机关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错误的,可以适用新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复议、复核。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可以适用新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接到复议和申诉后应当认真审查,如果发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应当纠正,或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直接决定予以纠正。

      5、监督考察。检察机关是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监督考察责任机关,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写出保证书,其法定代理人或保证人出具担保书,明确接受矫治、教育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检察院、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包含学校、社区、村社)、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要建立帮教、监督、考察联动体系, 帮助犯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

      6、法律后果。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后,即中止诉讼程序,停止对案件审查。考验期间,发现附条件不起诉人员再犯新罪或有漏罪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监管规定的,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按照数罪并罚或者加重情形提起公诉。考验期届满,没有应当起诉情形,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提出不起诉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作出不起诉决定,将相关记录予以封存,终止所有司法程序。

      (五)强化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制约

      附条件不起诉赋予检察机关较大自由裁量权,需要加强内外监督制约,防止徇私枉法、以案谋私现象,促进司法公正。

      对内而言,应当建立相关制度,制约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的随意和违法。一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检委会决定、报备制度。拟作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一律报经本院检委会决定,报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一级检察院备案,防范违规违法办案。二要建立办案跟踪考察制度。对每一件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建立办案告知卡、廉洁自律卡、回访监督卡,对办案过程跟踪监督,将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情况,案前、案中、案后廉洁谈话和廉洁检查,加害人和被害人案后工作生活状况、社会反映等记录在册,督正工作缺失。三要建立职务移转制度。检察官在规定情形下继续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可能影响公正或者可能对检察官以及检察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报检察长决定另行指派检察官办案。四要建立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办理纳入岗位目标考评,对法律、社会、政治效果好的个案给予奖励;对处置错误或者不当个案,追究办案人员责任。

      对外而言,附条件不起诉一般应建立健全以下监督制度。一是接受上级检察院和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制度。对有重大影响的个案,主动向上级检察院、同级党委人大报告,向同级政协通报,接受领导和监督。二是同公安、法院、律师配合制约制度。在案件集中管理、提前介入侦查、捕前会审、捕后延伸引导侦查、未成年人犯罪检察、保障律师在检察环节依法履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圆桌审判等制度中,落实附条件不起诉监督内容,自觉主动接受监督。三是社会监督制度。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适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听取个案汇报,对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提出意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监督。将案件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告知,接受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群众监督,做好未成年人帮教工作。

      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及完善途径

      新刑诉法通过特别程序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对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年人,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具有积极的法治意义。但是,由于新规是在开创新的法律制度,必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涪城区检察院2010年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以来,尤其是2012年新刑诉法公布以来,在专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积极尝试附条件不起诉新规,发现该项制度存在需要商榷之处。

      一是案件范围限定在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显得过窄。有人认为,当前公诉案件中,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占到三分之二以上,这些案件法院本身可以宣告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分,如果附条件不起诉,意味着三分之二的刑事案件进入不到审判程序,同时三年有期徒刑的法院判处结果和检察机关最终可能作出的不起诉结果,差异太大,影响司法公正。其实,这是错误的认识和推断。没有附条件不起诉时,检察机关也有相对不起诉的适用,但并非轻微犯罪一律不起诉,那些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案件,仍然起诉到了法院。就是最近几年一些地方探索对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占起诉案件比例也不到10%。从司法实践看,本身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就比较少,未成年人还有法定减轻的规定,限制在“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将导致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极少。因此,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放宽到“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在人生的黄金时段给予犯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机会,而不是将其贴上“罪犯”标签,显然是有利于感化和挽救的。

      二是“悔罪表现”规定过分原则,容易出现认识歧义。比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深表悔恨,也愿意改过自新,但就是对被害人损失不积极配合赔偿,是认定有悔罪表现,还是予以否定?如果根据有利犯罪嫌疑人原则,就可以视为有悔罪表现。但是这样一来,被害人显然不能谅解,如果检察机关继续附条件不起诉,那么被害人申诉或者直接起诉,必然增加新的诉讼环节,造成诉讼冗延。实践中,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遭遇了困境。有的地方没有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部门,审查起诉工作由公诉科承担,虽然有专人办理,但在其他案件增多,办案任务较重时期,尤其是办案人员流动较大情况下,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将难于落实。在缺乏配套的社区矫正、社会协助制度下,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的帮教工作也将面临诸多难题。

      三是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还是酌定不起诉问题方面存在疑难。当前的不起诉制度分为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三种情形,前两者不具备起诉条件因此不起诉,后者则是具备起诉条件而由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是否起诉。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存在交叉关系,二者选择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酌定不起诉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则就本案论定,案件诉讼程序终结。而附条件不起诉则还有考验期,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并且接受必要矫治和教育,最后根据表现决定是否不起诉。就未成年人而言,都要执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那么,两相比较,显然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较之直接的不起诉要重一些。那么,同样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适用直接的不起诉还是附条件不起诉,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各地执行中难免出现分歧。

      在现行法律规定和社会条件下,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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