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企业投资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

    [ 何帅领 ]——(2013-3-21) / 已阅11387次

    1、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优点
     (1)税收政策优势: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
    (2)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降低有限合伙人投资风险。
    (3)普通合伙人的资本放大效应: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较少资本和凭信誉就筹集大量资金,资本运作成本低、效率高。
    (4)灵活的分配、管理和责任承担制度:激励管理能力强的普通(执行)合伙人/管理人专心经营,为合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相同出资不同权,合伙人可约定管理、分红、责任的承担。
    (5)出资设立方式灵活:有利于实现人、财、物的合理配置,可以分期数年内出资,设立程序简便,无需进行验资等手续。

    2、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缺点
    (1)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国家相关配套法规缺失,存在政策法规不确定性风险。
    (3)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特性,一旦发生纠纷,对合伙企业影响较大。
    (4)合伙企业一般经营期限较短,具有临时性特点,发展壮大较难。
    (5)合伙人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难度较大。

    (七)企业投资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注意以下问题:
    (1)有的企业一般本身不具备经营管理PE投资的管理团队,那么就需要引入具有丰富股权投资管理经验的PE经理及相关人员,重新组建自己的PE管理团队。
    (2)有的企业本身就拥有一个或多个负责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及其他投资的投资公司,要注意直投公司与股权投资企业业务及人员分开,以便产生利益冲突,导致资金募集困难。
    (3)对于潜在投资项目需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程序进行遴选、甄别,由于拟参与的投资项目多为朋友、熟人层层介绍,无论朋友关系远近,投资前均需按照严格投资流程进行财务、法律尽职调查、投资可行性及风险分析。

    二、作为有限合伙人/股东投资参与已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一)作为有限合伙人/股东投资参与已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程序
    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股东投资参与已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程序如下:
    (1)企业内部决策,决定参与PE投资。
    (2)选择优秀基金及基金管理人。
    (3)仔细阅读基金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了解基金架构及基本情况。
    (4)投资分析调查,包括自行或委托投资咨询机构出具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出具财务、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5)合同谈判并签订投资合同/合伙协议/章程。
    (6)按照约定投入首期出资。
    (7)合伙人/股东变更工商登记。

    (二)企业投资已设立基金需审查/调查的要点
    1、针对拟投资的目标基金(合伙企业或基金公司)应注意审查/调查一下几个方面:
    A.基金架构法律关系是否清晰。
    B.基金发起人对基金的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C.有关基金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
    D.基金是否具有确定的投资目标、投资方案、投资策略、投资标准、投资流程、后续管理、收益分配和基金清算安排。
    E.是否已经实行投资基金托管机制。
    F.是否具有可行的退出机制。
    G.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得当。

    2、针对拟投资的目标基金的管理机构应注意审查/调查一下几个方面:
    A.是否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B.管理团队是否稳定,是否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C.管理机构是否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和业绩,商业信誉是否良好。
    D.管理机构是否具有健全的项目储备制度和风险隔离机制。
    E.是否具有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
    F.管理机构及其管理团队主要人员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