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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

    [ 龙宗智 ]——(2000-12-18) / 已阅75904次

    (五)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一规定是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的法律基础。在法庭上,由于法庭的特殊环境,证据调查中可能使用的主要的不合法、不适当的调查方法是明确表明询问人意向,并可能诱导性询问方法。由于这类问题不仅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且可能损害证据调查的客观性,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也应当确立规则明确禁止。

    就这一规则的例外情况,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应中注意限制其范围,通常情况下只能在质询过程中,针对证人或被告人及被害人与过去陈述不一致的陈述而用过去的陈述来对其进行质询。如例外情况允许过于广泛,可能使这一规则失去效用,而损害证据调查的客观性。

    (六)意见规则

    国外证据法中的意见规则及其有关的技术性规定(如关于意见和事实的区分等),应当说反映了诉讼的一般规律,我国刑事诉讼可以采用,在今后的实践中,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丰富和修改。

    此外,前述最佳证据规则,其精神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可以适用,但考虑到现代刑事诉讼中书证及视听资料(我国新证据法将录音、录相等视听资料列为与书证并列的一类证据)日益复杂,现代技术使复制品的逼真性越来越高,而且许多案件由于各行业的存档制度难以取得原件,使用非原始书证十分广泛,加之这一规则本来的适用范围就比较窄,因此可不将其列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对国外刑事诉讼中的自白任意性规则,鉴于我国刑诉法第9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由于被告有义务回答司法人员的讯问,而义务本身即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也就是说,无论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否自愿,他均应如实回答司法人员的提问,因此建立在刑事沉默权基础上的自白任意性规则不适用于我国刑事诉讼。

    注释:

    [1]笔者曾提出如果实行控辩举证制度,应从技术上向当事人主义学习。详见《特色与问题——关于刑事庭审方式的对话》,《现代法学》1996年第4期。

    [2]见林顿编著《世纪审判》,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6月出版,第99页。

    [3](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4页。

    [4]见《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第1001条至1004条,卞建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2月中文版,第130页。

    [5](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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