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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工作人员常见经济犯罪分析

    [ 段彦 ]——(2013-3-14) / 已阅16151次

    七、偷税案(刑法第201条)
      1、定义: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2、追诉标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3、处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
    1、定义: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2、追诉标准: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处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
    1、定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追诉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处罚: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十、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
    1、定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追诉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3、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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