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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易成为贪腐案犯的逃生之门

    [ 段彦 ]——(2013-3-15) / 已阅9384次

    四、“坦白从宽,牢底坐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了贪腐犯的逃生之门。
    近年来,一些大小贪官落对其持有的大部分财产都拒不说明来源,以记不清、忘了等理由拒不交待。而由于行贿、受贿行为的隐蔽性,以及“潜规则”中的“相互保护”意识,致使检查部门也很难通过行贿人处获得相应的证据,从而使得有可能因受贿罪判处无期、甚至死刑的贪腐案被告只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罚,逃离了无期、死刑的威胁。正应了某些贪腐犯的话: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五、对巨额财产来源不名罪的建议
    (一)降低追诉立案标准、提高量刑幅度
    刑罚设置的目的,无论是为了处罚罪犯对法律秩序的破坏,还是为了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都必须符合最基本的植根于公民意识中的朴素公平正义,否则刑罚的正当性、公平性、惩罚性无从谈起。有史以来,中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历来都是中国社会的道德标杆,官员的正直、清廉与否都会给民众的道德观念、法律观念以及民众对执政者的信心带来巨大的影响,中国官员的廉洁性对社会的影响力远远大于其他国家官员对该国社会的影响力。因此,应当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法律保障和制度约束,我认为应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侦查标准、量刑幅度变更至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相同,在相同的震慑力下,国家工作人员在面对非法财物诱惑时、犯罪与坚守原则的心理搏斗时,就会减少能够隐匿财产来源的投机侥幸的犯罪心理,从而使得刑法的预防作用得到真正的发挥。
    (二)建立严格、全员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完善申报制度的金融、税收、房产登记等的配套制度。
    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也没有级别的区分,因此,财产申报也不应有级别限制,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就有义务申报自己的收入、财产状况等。通过财产申报制度以及金融、税收、房产登记等的配套制度的设立,完成对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的实时监控,使行为人的财产状况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管之下,防止出现行为人的巨额财产、支出被发现时才知道其财产来源难以查明的失控状态。
    (三)加强人民监督、舆论监督,利用好网络、无线通信等新兴工具。
    人民战争,从来都是我国打击犯罪的有利武器之一。现阶段,人民对贪污、腐败的官员深恶痛绝,加强人民监督、舆论监督可以让犯罪分子陷入遍地是“监控”的惊恐之中。除了传统的控告信、举报信之外,网络、无线通信等也成为了反腐的有利武器。同时,国家必须通过设立举报奖励、保护等制度以保障民众的参与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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