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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是贪污罪还是受贿罪

    [ 叶文炳 ]——(2003-12-10) / 已阅17110次


    本案是贪污罪还是受贿罪
    案情:
    2000年10月至2002年6月,被告人曾可忠(男,1970年4月1日出生,原福建省
    漳平市象湖镇派驻奇和矿区矿产资源管理站工作人员)在漳平市奇和矿产资源管
    理站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在征收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费,核销准运证过
    程中,伙同陈群祥、林义成、吴聪毅三人以“一票两用”的方式放车,为他人谋
    取利益,并私下按一定比例收受他人金钱共计人民币54000元,自己分得人民币
    27000元。
    2001年3月至2001年4月,被告人曾可忠利用其在漳平市奇和矿区矿产资源管
    理站工作的便利,用伪造的“漳平市石灰石矿产资源费收费专用票据”,将征收
    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费共计7000元人民币占为己有。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曾可忠利用在漳平市奇和
    矿区矿产资源管理站工作的职便,伙同他人采用“一票两用”的方式,在征收石
    灰石资源管理费和核销准运证过程中,收受他人送给的人民币27000元,为他人谋
    取利益,其行为是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人曾可忠又用伪造的“漳平市石灰石
    矿产资源费收费专用票据”,在征收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费时,侵吞公款7000元
    ,该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曾可忠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应当数
    罪并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2000年10月至2002年6月,被告人曾可忠在漳平市奇和矿产
    资源管理站工作期间,伙同漳平市国土资源局委派至该站工作的陈群祥、林义成
    、吴聪毅在征收石灰石矿产资源费和核销准运过程中,与运输户通谋,少收资源
    费、准运征费,采用“一票两用”的方式放车,被告人曾可忠等人将少收取的两
    种费不上缴,进行私分,计人民币54000元,被告人曾可忠分得人民币27000元,
    其行为是构成贪污罪。至于被告人曾可忠又用伪造的“漳平市石灰石矿产资源费
    收费专用票据”,在征收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费时,侵吞公款7000元,其行为也
    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曾可忠不应以数罪论处,只能以贪污罪一罪论处。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被告人曾可忠是犯贪污罪还是受贿罪?要根据本案来看犯罪的构成,本案被
    告人曾要忠是国家工作人员,他即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又可以成为贪污
    罪的犯罪主体。受贿罪最重要的特征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的钱财。从
    这个案件来看,被告人曾可忠确有存在利用“一票两用”方式为他人偷逃资源费
    ,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在他人过资源检查关口后收取一定比例的金钱,从表面
    上看也是收受“他人”财物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但如果从被告人曾可
    忠从他人过关后手中所得到的金钱属性来看,这种观点就有问题了,实际上这些
    钱是国家财产,并非他人财产。被告人曾可忠伙同他人只是以非法方式按规定较
    低的比例在收取资源管理费,并在小范围内进行秘密私分而已。因此,被告人曾
    可忠侵犯的是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又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违反了国
    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综上所述,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福建省漳平市法院叶文炳,联系电话:0597-7523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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