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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

    [ 陈柏峰 ]——(2013-3-6) / 已阅21455次


    注释:
    [1] 本文主要从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征地纠纷(征地补偿标准问题)展开,不讨论村庄集体内部围绕着征地补偿款的具体分配所产生的纠纷,如村庄集体截留征地款的比例和额度争议、参与征地款分配的村庄集体成员资格争议、外嫁女的土地权益争议等。同样,本文也不讨论失地农民与村庄集体之间的土地发展增益分配问题,暂且将他们视为同一的利益主体。
    [2] 据报道,2010年郑州市的城中村拆迁改造中,原有房屋三层以下者按1∶1进行赔付,三楼以上者按3∶1或4.5∶1进行赔付。上至老人下至顽童,每人可以分到200平方米的房子,折合市价100多万元;有的一家分到6000平方米的房子,折合市价2000多万元。郑州124个城中村的拆迁,让很多村民一夜暴富,最少可以出现15万个百万富翁。李凌:“暴富:郑州‘城中村’拆迁将造就15万个百万富翁”,《东方今报》,2010年3月30日。
    [3] 有学者并不否定漫天要价、大发横财的被拆迁户确实存在,但认为实际得到超额补偿的,大多与地方政府官员或开发商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冯玉军:《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这种认识对征地拆迁纠纷缺乏实证了解。
    [4] 刘俊:《土地所有权权利结构重构》,《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胡兰玲:《土地发展权论》,《河北法学》2002年第2期;杨明洪、刘永湘:《压抑与抗争:一个关于农村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分析框架》,《财经科学》2004年第6期;郑振源:《征用农地应秉持“涨价归农”原则》,《中国地产市场》2006年第8期。
    [5] 孙中山:《三民主义》,岳麓书社2000年版,第200页。
    [6] 同上书,第195页。
    [7] 孙中山:《孙中山文集》(上册),团结出版社1997年版,第619-620页。
    [8] 林英彦:《土地经济学通论》,台北文笙书局1999年版,第174-175页。
    [9] 〔英〕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下卷),胡企林、朱泱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91页。
    [10] 〔美〕亨利·乔治:《进步与贫困》,吴良健、王翼龙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47页。
    [11] 〔英〕埃比尼泽·霍华德:《明日的田园城市》,金经元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0页。
    [12] 周诚:《土地经济学原理》,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47页。
    [13] 周诚:《农地征用中的公正合理补偿》,《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9月2日;周诚:《再论我国农地征收的合理补偿》,《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10月17日。
    [14] 宋亚辉:《新权利的生成:以“户外广告发布权”为例》,《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3期。
    [15] 前引〔12〕,周诚书,第334-354页。
    [16] 前引〔4〕,刘俊文;胡兰玲文;杨明洪、刘永湘文。
    [17] 德国民法中的所有权限制,可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24-563页;日本民法中的所有权限制,可参见〔日〕我妻荣:《新订物权法》,罗丽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83-284页;美国财产法中的所有权限制,可参见〔美〕约翰•G.斯普兰克林:《美国财产法精解》(第二版),钟书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06-535页。
    [18] 前引〔17〕,〔日〕我妻荣书,第284-285页。
    [19] 前引〔17〕,〔德〕鲍尔等书,第564-581页。
    [20] 前引〔17〕,〔美〕约翰•G.斯普兰克林书,第493-505页、第587-635页。
    [21] 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7-250页。
    [22] 《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3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8页。
    [23] 〔美〕查尔斯•H•温茨巴奇、迈克•E•迈尔斯、苏珊娜•埃思里奇•坎农:《现代不动产》(第五版),任淮秀、庞兴华、冯烜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1页。
    [24] See Village of Euclid v. Ambler Realty Co., 272 U.S. 365 (1926)
    [25] Joseph Stinson: Transferring Development Rights: Purpose, Problems, and Prospects in New York, Pace Law Review, 1996, 17:319-357;臧俊梅等:《土地发展权制度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农村经济》2010年第1期。
    [26]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中有多种特定利益被上升为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隐私权等。隐私权是一个由“利益”逐渐上升为“权利”的典型。在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隐私仅以“人格利益”的方式得到确认,而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则明确规定了“隐私权”。
    [27] 〔英〕巴里•卡林沃思、文森特•纳丁:《英国城乡规划》(第14版),陈闽齐等译,东南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67-268页。
    [28] 同上书,第214页。
    [29] 周诚:《我国农地转非自然增值分配的“私公兼顾”论》,《中国发展观察》2006年第9期。
    [30] 前引〔27〕,〔英〕巴里•卡林沃思等书,第217页。
    [31] 刘国臻:《论英国土地发展权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法学评论》2008年第4期。
    [32] David Richards, Development Rights Transfer in New York City, The Yale Law Journal, 1972, 82(2):338-372.
    [33] Rick Pruetz and Erica Pruetz, 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s Turns 40, Planning and Environmental Law, 2007, 59(6):3-11.
    [34] 前引〔25〕,Joseph Stinson文。
    [35] 同上文。
    [36] 丁成日:《美国土地发展权转让制度及其对中国耕地保护的启示》,《中国土地科学》2008年第3期。
    [37] 前引〔25〕,臧俊梅等文。
    [38] 美国近来也有这种倾向。200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增进就业,增加税收”的项目即可视为“公用事业”,可以强征私有土地,强拆私有住宅。多数意见认为:“这项(城市)发展计划在表面上有利于进入开发区的开发商和私营公司,但实际上是有利于整个城市的”;“(新伦敦)市政府整合各种居民和相关土地资源,就是因为作为整体发展(的收益)大于部分发展的总和”。See 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 545 U.S. 469 (2005)
    [39] 李昌平:《扩大农民地权及其制度建设》,《中国图书评论》2009年第1期。
    [40] 有人基于意识形态的原因认定这些村庄的成功是集体化道路的成功,也有人基于另一种意识形态的原因认定南街村是个“怪胎”,最终一定会失败。这两种看法都忽略了这些村庄享有土地发展增益的事实。
    [41] 贺雪峰:《地权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6页。
    [42] 前引〔13〕,周诚文。
    [43] 王全兴:《当前我国社会法若干问题的思考》,《阅江学刊》2011年第2期。
    [44] 众多的研究提及了这些优点,Jeffrey Bucklund, The history and use of purchase of development rights in the United States, Landscape and Urban Planning, 1987,14:237-252; John Costonis, Development Rights Transfer:An Exploratory Essay, The Yale Law Journal, 1973, 83:75-128.
    [45] Vincent Renard,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s: Questions of efficiency and equity, Town Planning Review, 2007, 78 (1):41-60; 前引〔25〕,Joseph Stinson文.
    [46] 前引〔36〕,丁成日文;刘明明:《土地发展权的域外考察及其带来的启示》,《行政与法》2008年第10期。
    [47] 也有学者从民法制度层面考虑,反对借鉴美国土地发展权制度。韩松:《集体建设用地市场配置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
    [48] 周诚:《论我国农地自然增值公平分配的全面产权观》,《中国地产市场》2006年8月号;周诚:《关于我国农地转非自然增值分配理论的新思考》,《农业经济问题》2006年第12期;前引〔29〕,周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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