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艳梅 ]——(2013-2-19) / 已阅12703次
[12]赵新华主编:《票据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
[13]参见[日]河本一郎、田边光政编著:《手形法小切手法小词典》,中央经济社1989年版,第191页。
[14][日]前田庸:《手形法·小切手法》,有斐阁1999年版,第111页。
[15]梁宇贤:《票据法新论》(修订版),1999年自行出版,第40页。
[16]前引[12],第10页。
[17]参见黄松有主编:《票据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28页。
[18]这种规定在日内瓦公约通过后近80年再为评析,结论当然极其不合时宜。因为篇幅所限,并不是本文评述重点。
[19]参见吕来明:《票据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44页。
文章出处:《当代法学》2012年第6期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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