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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博语境下侵权责任诉讼救济的困境与完善

    [ 陈昶屹 ]——(2013-1-17) / 已阅7401次

      注释:

    [1]网络人格权侵权并非指侵害某种特定权利(利益)的具体侵权,也不属于在构成要件方面具有某种特殊性的特殊侵权,而是指一切发生于互联网空间的侵犯人格权益的侵权行为,主要涉及非物质形态的抽象人格利益,诸如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人格尊严权等具体人格权。

    [2]饶传平:《网络法律制度-前沿与热点专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3]邱伟业等:《信息网络与民法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61页。

    [4]曹雪明:"网络侵权的特点及其管辖权确定",载http://www.yadian.ce/paper/15710/, 2011年4月10日访问。

    [5]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9页。

    [6]张新宝主编:《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页。

    [7]李小兵、丁广宇:"美国有关网络规则的最新发展与思考",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5期。

    [8]See Shapiro, Bernstein and Co.V.H.L.Green Co.316F.2d 304 (ZdCir,1963)and Gershwin Publishing Corp.v.Columbia Artists Management,Inc,443F.2d159(2d Cir.1971).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12年第1期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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