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弘 ]——(2013-1-11) / 已阅6022次
(3)比例条件。笔者认为,附条件逮捕在适用上还应坚持补充原则和比例原则。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项明指出:把附条件逮捕作为一项补充原则提出来,是从审查逮捕工作尚处于刑事诉讼初期,少数刑事案件确属特别严重、特别危险,侦查工作确有特殊困难等具体情况出发,以实事求是的态度采取的刑事执法策略。但要注意这是特殊性,不是一般性,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不可滥用。⑤
3、适用程序
(1)决定程序。首先,实行附条件逮捕定期审查制度应当遵循较一般审查批捕更严格的程序。由承办人就逮捕的必要性理由和继续取证可能性相关的论证材料,提出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经层报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审核,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目前的检察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对附条件逮捕的决定程序采取了不同的做法,有的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有的直接由主管检察长决定,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审查逮捕案件量大、期限短,检察委员会不可能逐案听取汇报。笔者认为,适用附条件逮捕应严格掌握程序,采取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方式。其次,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案件,应当让犯罪嫌疑人有充分的机会去参与到程序中来,检察机关应当对适用附条件逮捕定期审查制度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聘请了律师的,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逮捕决定前,还应当听取委托律师的意见。
(2)备案程序。备案制度是强化监督的重要手段,可以保证附条件逮捕定期审查制度的正确适用,为了慎重适用附条件逮捕定期审查制度,对于该类案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按照《人民检察院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对于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而对于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决定撤销逮捕的,虽然目前没有明文规 定,笔者认为也应当将有关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3)引导侦查。检察机关应在《附条件逮捕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中详细列明需要侦查机关补充调取的证据,并针对可能影响案件质量的证据问题,积极与侦查机关研究、会商案情。同时检察机关在出具《附条件逮捕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也要关注侦查机关搜集的无罪证据、罪轻证据,因为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的重大案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与有罪证据、罪重证据同等重要。
(4)定期审查 对于适用附条件逮捕定期审查制度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的承办人应当及时填写《附条件逮捕案件捕后跟踪表》,并在给定的羁押期限届满时,对继续侦查取证情况进行审查,⑥如经过进一步侦查取证,不能达到证据要求,做出撤销逮捕的决定。定期审查应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充分听取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双方的意见。
(5)捕诉联动。为了防止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消极被动,确保“附条件逮捕”案件质量,必须建立和健全捕诉联动、诉前过滤等监督制约机制。对附条件逮捕案件,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制作《附条件批准逮捕案件告知书》送达公安机关的同时,应制作《有条件批准逮捕案件告知函》,送本院公诉部门备案,侦查监督部门应及时向公诉部门通报侦查机关反馈的补充侦查情况,并听取公诉部门关于继续补充侦查的建议和意见,进一步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取证;移送审查起诉前,侦查监督部门在听取公诉部门意见的情况下认为案件证据尚未达到移送审查起诉要求的,建议变更逮捕强制措施。必要时,经检委会讨论决定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可作出撤销逮捕的决定。通过对附条件逮捕案件启动捕诉联动机制,可以对补充侦查活动实行不间断地动态联合监督,很好地实现了捕诉的衔接,充分保证了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质量。
参考文献:
①王臻、潘云龙,刍议附条件逮捕制度,《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7期.
②http://www.sina.com.cn:附条件逮捕制度低调运行3年后加速推进,法制日报,2008年08月31日11:02
③张洪宇,对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实践省思,《天津检察》,2010年第3期.
④宋英辉,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理念与总体构想,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4期,第6页.
⑤王冰,和谐视角中的附条件逮捕制度,载许海峰主编:《检察工作与和谐社会》,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6页.
(作者单位:湖南省岳阳临湘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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