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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制度研究

    [ 廖恺 ]——(2013-1-4) / 已阅7938次

    下一步应该建立和完善小额信贷的相关法律,为小额贷款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第一, 规定小额信贷的基本运作模式, 使小额信贷的具体操作有法可依。第二,明文规定小额信贷的对象范围、贷款数额以及相关贷款程序, 严格贷款资格、额度的评定。第三,把小额信贷机构的金融服务性质和扶贫性质结合起来, 控制利率水平, 防止变相高利贷行为。第四,确立农村小额信贷的相关管理、考核机制, 要加强贷款后的管理和监督, 追踪了解贷款者生产经营和贷款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者的小额信用贷款按规定要求使用 。


    (二)、实现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第一,允许外国的金融机构公司等适当参股利用它们雄厚的资金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从而实现融资渠道的多样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经营管理能力。第二、银行可以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伙伴进行资金拆借,以缓解其资金紧缺问题,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也可以惠及小额贷款公司,使其成为人民银行再贷款支农的新的承贷主体,既可以开辟和扩大支农渠道,又可以缓解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资金紧缺问题。第四、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以发行公司债券、转股资等方式增加流动资金并允许其适当涉足金融衍生工具,开发与自身特点相符的理财产品,如贷款信用产品。


    另外,通过法律和政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从“只贷不存”到“存贷兼营”过度。小额贷款公司的目的是盈利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为了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建议政府通过立法和政策支持,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环境,推动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向专业的乡村银行转换。


    (三)、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制


    监管是公权力直接介入小额贷款的运行,这是非常必要的。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正处于探索阶段,如不对其加强监管则会使其发展处于无序的状态,甚至会导致公权力滥用的情况发生,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竞争,还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应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规定。针对目前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应制定一步行政法规,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明确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以及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性质及相关的法律,基于小额贷款公司定位在金融机构,可以规定由中国银监会进行监管,在以后银监会和人民银行以后出台的法律文件中应当确立银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资格,而不仅仅简单的把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责归为地方政府,因为各地的情况不同,地方政府不具备对小额贷款进行监管的能力,而且小额贷款业务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是不合适的。银监会作为我国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对金融行业的市场准入、退出、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监管的具体措施、法律后果等方面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管框架体系。因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由银监会进行监管。


    (作者单位: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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