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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网络税收的法律和实践问题

    [ 黄维青 ]——(2012-12-10) / 已阅34288次

       (三)电子支付问题
      电子支付包括资金划拨,以及网上银行开展的信用卡、电子货币、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等新型金融服务,它实质上是以数字化信息替代货币的流通和存储,从而完成交易支付的。由于金融电子化,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过无纸的数字化信息进行支付和结算,资金交付也是采用电子货币,通过电子资金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电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成为新的法律问题。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尚待解决
    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了一系列挑战,现行税法多数是在传统贸易环境背景下建立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有许多税法问题有待解决。例如,现行税法中的概念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如何应对电子商务这一全新事物;如何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使立法意图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等问题。
    三、电子商务发展对税收征管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提出了新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或地区间税收管理和税收收入归属的权限问题,涉及到国家或地区间的主权和税收分配关系,既有主权,又关系到经济利益的划分。关于税收管辖权,有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两者结合的管辖权三种。所谓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按照属地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按照属人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税收管辖权,是指按照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并行而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税收管辖权。
    对税收的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而言,由于网上交易,其服务器地点的设立不一定在其收入实现地或结算地,而网上销售无形商品或提供服务却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收入来源地的确定绝非易事。就税收的居民管辖权而言,由于电子网络的发展,在常设机构确定问题上,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所以,法人的居民身份不容易划定,而自然人由于网络的发展,在世界任何一个互联网的终端都能实现与其他人或机构的交易、服务或工作,以及收入或工作报酬的支付,因此,自然人的居民身份也难以准确划定。
    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这方面的例子很多,比如,通过互相合作的网址来提供修理或维修服务:甚至医疗诊断服务也可以通过因特网由千里以外的医生来提供。电子商务活动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了争议。这促使美国财政部在有关报告中认为居住地税收管辖权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为优,倾向于加强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而不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但是,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面临自身独特的挑战。虽然居民身份通常以公司的注册地标准判定,但是许多国家还坚持以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来判定居民身份。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已允许外国公民担任本国公司的董事,还允许董事会在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召开。
    电子商务易引起国际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发生分歧。就目前情况而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征税都同时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即国家同时对其居民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和对于本国来说的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税。这样对于一个跨国纳税人而言,就要面对两种税收管辖权的制约,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直接关系到税收利益在国与国之间的分配关系。
    2、税收竞争
    在互联网时代降临之际,税收部门也面临全球化带来的烦恼即“税收竞争”。针对一些国家采取低税率政策吸引国际资本和业务的做法,欧盟最近表示税收竞争已经影响到政府的收入并将在今后几年内反映出来,对此应予“宣战”。而互联网具有增加税收竞争的潜力,轻击鼠标就可以使跨国公司轻而易举地将其业务转向低税收地区。今后许多公司都会象默多克的新闻媒体公司那样,自1987年以来在英国获利14亿英镑却不交一便士的公司税。
    3、对转让定价的影响
    转移定价是指股权控制达到一定程度的母子公司之间,或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人为地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达到将利润从高税率国转移到低税率国的目的。从本世纪初开始,转移定价问题就已成为国际社会重点关注的税收法律问题之一,由此形成了目前以“正常交易原则”为核心的转移定价规则体系。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又对转移定价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交易转让商品更为容易,更易于跨国公司将利润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因而,各国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转让定价问题日益关注。欧美等国和OECD对此进行研究,指出,电子商务并未改变转让定价的性质或带来全新的问题,现行的国际、国内的转让定价准则基本适用于电子商务。但是,由于电子商务不受空间地域的限制,使得税务机关对跨国界交易的追踪、识别、确认的难度明显增加。
    4、增加了避税的可能性。在传统贸易方式下,利用转让定价规避税负的情形已屡见不鲜,而在网络贸易中却成为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各大跨国公司通过因特网,可以轻松地与其设在国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内部关联交易,通过转移定价方法转让原材料和商品价格。其内部交易价格的确定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税务人员难以查实,因而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由于网络传输的快捷,关联企业的各成员在对待特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上拥有更充裕的筹措时间。关联企业可以快速地在各成员之间有目的的调整国际收入,分摊成本费用,轻而易举的转让定价,逃避巨额税款,以达到整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同时,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交易定价更为灵活、隐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更加方便。
    5、国内税收管辖权的协调问题。增值税收入的共享性为解决国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增加了困难。这一困难无法依靠增值税税制自身来解决,但从降低课税成本的角度看可参照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办法,按核算地标准来确认增值税的纳税人,同时强化各地税务机关的法律责任,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跨地域性,要求各地的税务机关必须通力协作,如纳税人情报资料的交换、询证等,当然可借助网络工具降低合作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但现行法律上仍未明确在税收征管协作方面各地税务部门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这一问题将会日益突出。
    (二)对税收征管模式和征管体制造成的影响
    1、纳税人的地点、身份难以确定。通过互联网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销售者的地点、身份确定,只能根据其网站和服务器及电子信箱来确认,而网站的进一步确认需要根据IP地址,单独以IP地址来确定销售者的地点,是不充分、不科学的;服务器和电子信箱是可以免费或租用的,销售者的身份,大多数情况是虚假的,也没有人进行真实性的审核,特别是在免费的情况下。
    现行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
    2、交易的性质难以确定。这样的交易,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劳务;是转让无形资产,还是提供(销售)特许权。因此,是按照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报酬,还是按照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提供特许权收入,确定实行的税收法规,以此来征税,这是相当困难的。
    (1)收入来源地的确定变得十分不易。收入来源地是指取得该项收入的经济活动所在地,不同类型的收入,其来源地的确定原则也往往不同。但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交易,可能会涉及到四个地方:买方的基地在一处,卖方的基地在另一处,服务器在第三处,买方在第四处点击服务器获得货物。这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中是很难看到的,但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十分普遍,究竟如何确定收入来源地变得十分困难。
    (2)劳务活动发生地的认定。如今,因特网的普及使人们可以坐在家中的电脑前,为另一国(地)的消费者提供诸如会计、法律、医疗、设计等劳务,而不需要象传统劳务活动那样,在另一国(地)设立从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也不需在另一国(地)停留多少天。因而,现行税法有关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停留时限”的规定,已不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劳务活动。因此,对独立个人和非独立个人,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劳务活动发生地的认定,则需重新予以确定。
    3、销售收入难以确定。通过互联网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不仅交易是无形的,通过下载在很短的时间内可以完成,而且结算方式电子化、复杂化,很难控制。在现实的实物交易中,收入的实现要真实的记录在纸介质上,会计记录“有账可查”,不容易被人为的修改、删除,但是,在电子商务中,交易的记录是在磁介质上,而且多样化的交易结算方式,原始记录的更改、删除非常容易,尽管纳税者也可以输出一份记录在纸介质上,但其真实性将大大降低。
    4、 影响传统的征税方法。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而是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帐结算。以往税务机关通常通过查阅银行帐目得到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这样客观上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电子货币的使用使这种监督机制几乎失去了作用。
    电子货币的发行影响了传统的税收扣缴办法。电子货币系统是电子商务活动的基础。信用卡、电子支票和数字化货币将是电子商务中常用的电子货币形式。这就意味着在未来的电子商务活动环境中,产销双方无须通过中介机构就可直接进行交易。而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网上交易不需要中介机构,因而扣缴税款无法实现。
    5、税收信息难以掌握。对于通过互联网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销售的地点、数量、金额、环节、纳税者的身份、销售者的收入、销售的性质、销售实现的具体时间等诸多信息,税务征管机关难以控制。税收信息的掌握不能及时、准确、有效,将必然造成税收征管的漏洞。
    加密措施为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使得税收征管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有关资料。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6、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难度加大。电子商务的交易手段是高科技的,结果是隐蔽的,在互联网上交易实体是无形的。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确定纳税人身份或交易的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税务检查部门对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作出准确的定性处理。
    随着网上贸易中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的区别变得日渐模糊,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人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
    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方面的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
    7、税收征管体制问题。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的基础上的。而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无法追踪、掌握、识别买卖双方巨额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为计税依据。对此,欧美等国提出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金融机构)为主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制的设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双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参与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交易的订购单、收据、支付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器中。以支付体系为监管重点,可使税务机关较为便利地从银行储存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以此确定纳税额。欧美国家为此还设计了监控支付体系,并由银行扣税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型。
    四、电子商务发展对税务稽查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带来的积极影响
    1、利于实现全方位税务稽查。实现电子商务后,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该企业所属行业信息、货物交易情况、银行支付情况、发票稽核情况、与它关联企业情况等全面信息来实施稽查。同时,稽查人员可以随时获取法律、法规、条例等信息,甚至可以网上取证。
    2、推动税务稽查手段和方法的现代化。税务部门与银行联网,通过“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电子支票”来缴纳查补税款,极大地加快了税款入库时间。传统的查账将被“网上查账”所代替,这就加强了依法治税的手段和力度。通过电子商务可以在网络上对偷、漏、逃税的企业曝光,甚至可以在网上通缉。借助认证中心、公安、工商和网上银行,可以取消违法企业的网上贸易资格。
    3、降低稽查成本,促进税务部门的廉政建设。电子商务促进了纳税人实行电脑化、网络化管理,稽查部门可以要求纳税人以电子邮件形式,把电子账册、电子票据等信息发送到稽查部门,实行网上稽查,避免了目前劳民伤财的实地稽查和调账稽查,也避免了与纳税人直接接触,更加符合税收的简便原则和最小征收成本原则,促进了廉政建设。
    (二)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带来的不利影响
    1、稽查难度加大。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账薄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帐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容易修改,且不留痕迹,使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对其追踪。企业如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一般不易察觉其贸易运作情况,从而助长了偷逃骗税活动。另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手段来掩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资料十分困难。
    2、对税务稽查手段的要求提高
    现代的电子商务,需要税务稽查的电子信息手段。在网络时代,税务稽查必须采取现代电子手段。针对和根据电子商务所运用的电子形式,选择现代信息工具,开发、研制相应的程序、软件,实现税务稽查的电子化、网络化是时代的要求。
    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使得交易记录以电子形式出现,电子凭证可以轻易地被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线索,税收审计稽查因而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这就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税务部门就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另外,无纸化操作产生的电子合同、交易票据实际上就是数据记录,电子帐本本身就是数据库,如果对它们继续征收印花税在法律上将不再适用,而且很难区分这些数据及数据库,哪些是用来交易的,哪些是用于单纯的企业内部管理目的的。在税法判定标准确定、交易过程可审计的前提下,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实现了会计电算化、交易过程和支付的电子化,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征管检查时,必须能够对纳税人的电子商务过程进行审计。电子审计应包括对纳税人的商务软件、支付系统、电子会计系统的审计,以及会计系统的设计和数据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电子凭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电子数据有无修改等。电子审计是一门专门的学问,将来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有新的内容。要对网上交易实行监控。网上交易的公司和个人通常会有网站主页公司产品销售服务的详细情况,大型公司还有投资情况会计年报。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网络收集纳税人的经营资料,与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对照、分析判断偷漏税情况。
    五、对课税要素的影响
    (一)对纳税主体带来的深刻变化。
    纳税人是指具有纳税义务的特定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只有明确了纳税人,才能将特定纳税义务对应的人与其他经济实体区别开来,才能保证税负公平,从而保证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然而在网络经济中,纳税人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对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影响。
    1、 纳税人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
    刷卡消费、电子汇款、异地通存通兑、网上证券业务、网络代理越来越多,企业之间边界越来越模糊,越来越体现出一种相互依赖、难分你我的整合关系;企业内部任何一个部门再也难以封闭起来独立经营了,而是同外界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而越来越多的经济事项很难明确判定究竟属于哪一个或哪几个企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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