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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网络税收的法律和实践问题

    [ 黄维青 ]——(2012-12-10) / 已阅34287次

    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技术障碍。Internet技术日新月异,但作为一种新事物,它的现状并不是完美的。首先是稳定性。由于外界因素,在Internet中传输的信号可随时被破坏或丢失,网站也有可能因故障而停止运行,这对于商家来说是难以容忍的。其次是安全性。传输中或存储着的信息可能被黑客窃取,目前还没有完善的技术措施保障数据的安全性,这样商家对电子商务会有所顾虑。第三是网络速度。由于网络速度慢,上过网的人都会为因特网上慢腾腾的速度而发愁,访问一个站点,往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得以显示内容。
    (二)信用障碍。电子商务是全球性的贸易,买卖双方往往远隔千里,不可能对交易对方作详细的了解;而且,电子商务的标的具有虚拟性,缺少可以被具体控制的实物,因而对当事人的商业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法律障碍。与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和电子商务模式的更新相比,由于法律固有的稳定性和立法机构认识能力的限制,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无法及时出台。一方面是法律在一些电子商务带来的新领域里呈现空白,另一方面是传统法律与电子商务行为很不协调。这方面的弊害主要是使商家无法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对既得利益缺少安全保障,同时,那些不协调的法律可能直接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四)其他问题。如网络基础设施落后,收费过高,公民网络知识的缺乏等。
    三、立法状况
    近年来,为了加强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原邮电部等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与之有关的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等。2004年8月28日通过、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中国的电子商务奠定了法律基础。但实施中还有很多问题,如相应的法律衔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运营规范及免责问题、诉讼管辖等等,尚需大量配套规章和司法解释来补充完善。《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仍需要一个启动和磨合的过程。

    第二章 网络交易对税收的影响

    第一节 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的机遇
    互联网对社会方方面面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在新旧两种事物交替与融合的过程中,新事物总会焕发它的亮点。电子商务对税收带来的积极效应是显而易见的,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的机遇主要有:
    一、提供新的税源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使在线交易的金额急剧上升。电子商务销售金额的上升,给各国的流转税提供了新的税源;同时,由于电子商务减少了商品交易的中间环节,使流通成本大大降低,从而提高了企业的商业利润。企业利润的增加,给各国所得税提供更多的税源。
    二、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的改革提供了机遇
    账簿、凭证管理不仅是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的基础,而且也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因此为了保证国家税收的正确计算征收,防止和打击偷、逃税等违法行为,必须加强对纳税人帐簿、凭证的管理。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纸化程度会越来越高,账簿、凭证等均可在计算机网络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这些电子凭证又可以被轻易地修改,并且不留任何线索、痕迹。这就使以传统纸制凭据为根据的税收征管、稽查失去了基础。为了改变在电子商务税收中的被动局面,税务机关必须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进行税收征管改革,提高税务管理的电子化程度,以适应由于电子商务的广泛开展而产生的新情况。因此,可以说电子商务在客观上促进了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加快了税收征收管理的现代化步伐。
    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实现一系列交易活动的,包括售前服务、交易和支付以及售后服务的商业运作过程。在电子商务的条件下,生产商由于可以直接向消费者供应货物而成为供应商,它可以与消费者直接交易,减少了中间环节,税款的征收可以一次完成,从而使征税网点大大减少,节约了税收成本。
    三、电子商务促进国际税收协作
    电子商务是开放化的贸易,它涉及的税收问题也必然国际化。国际社会为此应进行更广泛的税收协调,以消除因各自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的障碍。一方面,今后的国际税收协调不仅局限于消除关税贸易壁垒和对跨国公司的重复课税,而且还会要求各国税务当局在有关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可能在立法稽查方面都要更紧密一些,这就要求各国税务机关互通情报,紧密配合,从而促进国际间频繁的税务联系。
    第二节 电子商务发展对税收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发展对税收理论的挑战
    (一)税收概念问题
    税收是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是一种分配活动。从财政角度讲,税收是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特别是市场经济国家尤其如此。通常我们认为税收分配的方式是实物或货币。但是,在网络时代,税收分配已由现实世界进入到虚拟世界。税收参与分配的环境和方式,将会发生巨大的变化。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了很大的挑战。下面就常设机构的内涵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1、“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1)管理场所;(2)分支机构;(3)办事处;(4)工厂;(5)作业场所;(6)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2、“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1)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以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为限;(2)为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所使用的装置、钻井机或船只,仅以使用期三个月以上的为限;(3)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该国内为同一个项目或有关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在虚拟世界,常设机构就很难判定,因为非居民可以通过设在来源国的服务器上的网址进行销售活动,与传统的认定方法发生冲突,此时该如何处理,有待各国法律和条约明确规定。除“常设机构”外,“居民”、“收入来源地”等概念也需要重新解释或定义。
    (二)税收原则问题
    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也是对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其核心是使税收法律关系适应生产关系的要求。电子商务作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的组成部分,具有交易虚拟化、全球化、隐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点。虽然电子商务的出现为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使现行税法的某些规定难以适用,并形成了一些税收征管中的盲点,但并未对生产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本身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影响
    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国家征税应有法律依据,要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确,征税必须合法。诸如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减免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其具体内容也必须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为权利的滥用留下空间。而征税机关也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的税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税既是其职权,也是其职责。
    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征纳必须有明确、肯定的法律依据,否则不利于征税。而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品经营和交易方式,因其自身所具有的虚拟化、无纸化、无址化、高流动性等特点,对这一原则提出了挑战。现行各税法中都没有关于电子商务课税的相关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税,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这一直是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因而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能否征税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2、电子商务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影响
    电子商务将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税制设置应使每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每个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如果每一种税能够以公平方式对待每一个纳税人,公正地影响纳税人税前和税后的盈利水平,那么这一种税可认为是公平的。但是,尽管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成交量大增,目前大多数国家对电子商务却不征税。形成了对传统交易、有形的经营销售征税,而对于在互联网基础上的现代交易、无形经营销售却不征税的状况。这显然是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的。
    由于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电子商务不能被现行税制所涵盖,其本身所具有的流动性、隐匿性以及数字化与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水平不相适应,使电子商务成为优良的合法的避税港,再加上一些国家对电子商务采取免税政策,更使电子商务企业的税赋远远低于传统商务企业的税赋;而另一些国家为防止税收流失,制定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又使电子商务企业的税赋高于其他行业,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如资金流与物流不一致给企业增值税抵扣带来问题;电讯企业按3%缴纳营业税,而其他企业则要按5%缴纳营业税;对普通企业征收印花税,而对网上的订单、合同没有征收印花税;从事同种电子商务的企业之间税赋不公。由于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则,所以许多国家的税法在适用税收公平原则时,都特别强调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但是由于各国或地区对电子商务的税法规定不一致、不统一而造成从事同种电子商务的企业之间税赋不公,这种问题虽然以前也存在,但在电子商务领域表现更为突出。
    3、电子商务对税收效率原则的影响
    一般认为,税收效率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大方面。
    (1)税收行政效率与电子商务
    税收行政效率原则要求在税务行政方面减少费用支出,尽可能减少税务支出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这一原则早在亚当•斯密时期就已得到体现。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就提出了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等原则,其后的瓦格纳提出的税务行政原则也包含了这些要求。
    税收的征管效率也就是税收的制度效率,即如何充分实现税收财政功能的基础上使税务费用最小化。所谓税务费用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管理成本或实施费用,指税收机关为保障税法顺利实施和及时、准确、足额地稽征税款所花费的费用;二是纳税费用或服务成本(Compliance Cost),指纳税人在对自己负有纳税义务的课税对象依法计算、缴纳税款过程中而花费的费用;三是政治费用,是指纳税人试图影响税法而发生的费用。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由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接提供给消费者,而失去了批发商、零售商、代理人等中间人。中间人的消失,会使税收征管变得复杂化,原来可以从中间人取得的税收,变成向广大消费者各自征收小额的税收,这将加大税务机关的工作量,提高税收成本。而且对于电子商务,税务机关必须运用高科技手段征管,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更增加了税收征管的成本。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效率原则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凭借电子化、信息化的税收稽征工具,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可以大大降低;但从总体上提高还是降低效率,主要取决于税务机关的管理水平。
    (2)税收经济效率与电子商务
    税收经济效率原则又称税收中性原则,强调税收不应对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发生干扰和扭曲,应尽可能地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保障经济的良性、有序运行,提高经济效益。在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时期,税收中性原则曾作为人们判断税收是否高效和优良的重要标准。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以后,在政府干预经济失效的情况下,税收中性思想又得到复归和再发展,并成为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进行税制改革的重要理论依据。
    税收征管效率原则要求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必须简明确定、易于理解,以有利于降低纳税人的服从成本。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信息化工具的运用也使逃避税行为更加容易,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二、对现行税法体系的挑战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只有成了合法的纳税人,才可能明确地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其经济利益才是可预测的,因为税收本身是任何一项商业活动都必须负担的一种费用,因而税法对税收的规范程度和执行情况也将直接影响着这项商业活动的最后利益。然而,目前各国现行税法都没有将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商业贸易方式纳入征税的范围,这就使得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处于一种不确定性之中。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适当修改现行税法,或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专门的立法。
       (一)电子商务合同问题
      电子商务因其独特的技术环境和特点,对传统的合同法带来了冲击,传统的合同法已无法应付电子商务的需要。如对数据电文传递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合同条款、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地点,以及通过计算机订立的电子合同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一系列法律空白问题,都必须重新研究和探讨。199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它使电子商务的一系列主要问题得以解决。它赋予“数据电文”等同于“纸张书面文件”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数据电文作为“书面文件”、“亲笔签字”或“原件”所需的条件和标准,及其作为法律证据的价值和可接受性。
      我国现行《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采用了与《电子商务示范法》类似的规定,将电子数据交换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但《合同法》只是从法律上承认了某些电子形式的合同,具有书面形式合同的法律地位,而对电子签名、电子证据有效的条件等相关概念,尚未作出明确界定。
       (二)电子证据问题
      电子商务的电子文件,包括确定交易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各种电子商务合同,以及电子商务中流转的电子单据,这些电子文件在证据法中就是电子证据。电子文件的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它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文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电子文件由于使用电脑硬盘或软件磁盘性介质,录存的数据内容很容易被改动,而且不留痕迹;另外,由于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人为过失,或技术和环境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文件的丢失、损坏等,使得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虽然我国已有相关规定,如《电子签名法》等,但认定电子文件证据的法律效力,还有许多细节问题需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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