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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宣告有效后能否按一般婚姻案继续审理

    [ 叶文炳 ]——(2003-11-21) / 已阅12524次

    婚姻宣告有效后能否按一般婚姻案继续审理

    案情:
    1990年1月17日,原告郑某(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与被告陈某(男,
    1963年11月8日出生)经登记机关登记结为夫妻(登记证上的原告出生年龄为1970
    年1月17日,登记时间为1990年1月17日)。婚后,长子陈江于1990年11月出生,
    次女陈琳于1992年12月出生。在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感情一直不和,经常打打
    闹闹,并曾出现原告两次被打伤致昏迷事件。2003年9月8日,原告郑某以原登记
    未到法定婚龄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并要求一并解决财
    产与子女权益问题。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对婚姻效力上的处理意见是一致。共同认为,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
    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
    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的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登记时
    ,虽然有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在提起诉讼时已经达了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
    情形已经消失,无效婚姻已经通过了实质条件有效化。对原告郑某申请婚姻无效
    不予支持,应确认为有效婚姻。但在处理财产与子女民事权益上,并是否能与申
    请宣告婚姻无效案合并审理出现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在法院宣告婚姻有效后,该案可以基于原告郑某所提起要求
    处理财产与子女权益问题为由转为一般婚姻案件进行审理,按一般有效婚姻继续
    审理,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则判决予以离婚,并对财产与子女权益一并处理,否
    则判决不准予离婚。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原告郑某提起的申请婚姻无效不被法院支持后,就说明
    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的婚姻有效,对原告郑某提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一并
    提起的财产与子女权益问题,因原告郑某提起的宣告婚姻无效问题不被支持,也
    就是说基于原告郑某所依据无效婚姻提起子女与财产权益的诉请,请求基础已经
    不存在,该诉请证据不足,不能予以支持,该案不能按一般有效婚姻案件继续审
    理,应当驳回要求处理财产与子女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较为妥当的,理由如下:
    首先,原告郑某在提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诉讼的同时,对财产与子女权益也
    提出了诉请,实际上本案原告提起的是两个诉,一个是诉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一个是诉请要求处理无效后的财产与子女的权益问题。当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不被
    法院支持时,此时就说明原告郑金香与被告郑明军之间的婚姻有效,原告郑金香
    所依据无效婚姻而提起子女与财产权益的诉请,请求基础已经不存在。因此,对
    于她所提的子女与财产权益问题也就因失去了基础而无法处理,法院应当以证据
    不足驳回此项的诉讼请求。
    其次,从严格意义来讲,原告郑某只是提出一个确认之诉和确认之诉被支持
    后所涉及的其他权益问题的处理,并没有针对有效婚姻提出离婚的请求,也没有
    对有效婚姻要离婚的条件(感情是否破裂)进行举证。如果法院代替了当事人选
    择,想当然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因有提起财产和子女权益处理角度出发,并以此
    为由降为一般婚姻案件来审理的话,这明显混淆了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的区别,
    有失公允。因此,原告郑某在被法院宣告他们的婚姻有效后,不仅涉财产和子女
    权益问题应驳回诉讼请求外,就连他们的婚姻解除问题也应另外诉讼。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叶文炳联系电话:0597-7523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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