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论如何进一步构建我国婚姻法

    [ 王玉玺 ]——(2012-11-30) / 已阅7873次

      我国婚姻法中尚未有有关配偶权的内容,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其它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内容包括同居权、住所决定权、日常事务代理权、相互扶助义务等等,增加配偶权的规定可以使夫妻关系得到全面、系统、实质性地保护。通过法律赋予夫妻一方对于有违配偶权的一方有权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权利。

      其次,善夫妻财产制度——细化夫妻对财产处理的权利和方式

      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的夫妻财产制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并以约定财产制为辅。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均作出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但还必须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未经对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车辆等只署一方姓名的,仍认为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要明确规定约定财产制是一种要式行为。

      (三)关于离婚制度

      首先,离婚的法定条件应变更为“婚姻关系破裂”

      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是采“感情破裂说”以感情破裂与否作为决定婚姻关系是否应当继续维持的标志,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不尽科学司法实践中,“感情确已破裂”往往难以认定,可操作性差,法官的主观随意性会造成司法不公正。大多数实行破裂主义离婚原则的国家是采用“婚姻关系破裂”。感情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当事人的心理活动,不应也无法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而婚姻关系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婚姻关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除精神生活外,物质生活与性生活也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而感情只是精神生活的一部分,并非只有感情破裂才是婚姻解体的唯一原因,感情破裂并不能涵盖离婚的全貌。因此,我国以“婚姻关系”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

      其次,离婚的救济制度应当更加人权化

      我国婚姻法为强化法律的正义性和可操作性,对处于弱势一方补充规定了一些救济措施,,在体系上也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但不够细化,人权性不明显,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和健全。

      1、是经济补偿制度。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但遗憾的是,这种补偿必须在“双方书面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这一限制太过苛刻,应予删去。只要一方在家庭中付出更多的义务,甚至在事业上做出了牺牲,都有权要求对方补偿,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是损害赔偿制度。婚姻法设立了损害赔偿制度,适应了现实的需要,体现了填补损害、抚慰精神、惩罚过错方的功能。在法律上起到惩恶保善的作用,在道德上也起到扬善遏恶的作用。但是,这一制度仍存在缺陷。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保护力度不够。婚姻法规定提出损害赔偿的有四种情形,这四种情形当然是过错,但是否就限于这四种?如果过错不在列举之内,那就意味着无过错方无权提出赔偿,受了侵害而无权提出赔偿,这是否有失法律上的公平?所以应概括地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补充进去。二是应规定“第三者”应承担责任。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涉及“第三者”的问题,很显然,第三者既然和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共同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也同样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理应共同承担责任。在国外遇到这种情况,无过错方可以选择,有权向配偶或第三者提出赔偿。但在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中,无过错方只能对配偶一方提出请求,而对与之重婚或姘居的第三者并没有明确规定责任,实际上是免除了第三者的民事责任。只要主观上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重婚或姘居的,都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是对请求赔偿不应加以限制。婚姻法规定请求赔偿必须以“导致离婚的”为条件。这种限制显然不合理。离不离婚和要不要求赔偿是两个独立的权利,当事人有权选择,不能选择了赔偿就必须牺牲婚姻。

      最后,应增设居住权制度。

      实践表明,离婚后的居住权的保护是普遍存在一个难题。结婚后所住房屋一般是一方(多数为男方)提供的,而产权往往是婚前的,离婚后无房一方的居住就成了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对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虽然提到了“住房”但不够明确。从尊重人权的角度上讲,居住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即使房屋的产权是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后一方无处可去的,应该享有居住权。

      【作者介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