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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对公产房的权益和主张

    [ 杨亚新 ]——(2012-11-30) / 已阅4270次

    离婚时对“私产房”的分割或是处分问题大致是,  “私产房”即公民个人可以拥有所有权的房产,如果此房产系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获得包括商品房、集资房、合作建房、购买的房改房、购得二手房等),在无相反财产约定、协议(参见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这种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可是涉及 “公产房”如何主张,存在那些权益的有关问题,有的人就不是很明了的。
      公产房的所有权不是公民个人,应该讲在离婚诉讼中,如符合有关条件,当事人可主张承租权,对此可考虑对照《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决定主张,例如符合以下情况下房产,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如果离婚后没有房产居住,怎么解决。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3、已购公房的分割
      单位职工购买本单位的公房,如果取得完全产权,那么根据房产取得的时间可以将公产房作为个人财产或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而售房单位仍享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这种情况下职工取得的房屋只享有部分产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对于职工购买的限制产权房屋,一般在离婚分割房屋财产时,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按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如果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无法得到房产的所有权或是承租权,怎么办?应该来讲,这种情况在诉讼中可能会遇到的,对此可考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该条第二款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另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北安市人民法院 杨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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