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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如何提高适用简易程序的庭审驾驭能力

    [ 杨亚新 ]——(2012-11-30) / 已阅2920次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简易程序》,使人民法院能够便捷、快速地审理案件,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我国的基层人民法院处于审判工作的第一线,担负着繁重的审判任务。其中,大量的民事案件是由独任法官通过适用得奖程序来审结的。因此,探索民事简易程序案件审理中独任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对于提高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大量民(商)事案件的效率,大有益处。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独任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除了上文所述的基本能力外,尤其应注意加强必要的诉讼指导能力、独立处断能力和调解疏导能力的培养。
    (一)必要的诉讼指导能力
    我国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还相对比较薄弱。因此,《简易程序》第二十条对独任法官在民事简易程序中的释明义务作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1、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独任法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当事人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因为这些制度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密切相关。
    2、独任法官还应当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切实树立起服务型法院的理论。
    (二)独立处断能力
    它是指法官独自开庭和处理与庭审相关的有关事宜的能力,由于审理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由独任法官一人审理的,大多数的问题都只能由独任法官自己决定,因此,独立处断能力在此显现得尤为突出;同时,快捷是民事简易程序基本的价值取向之一,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快捷就成为衡量民事简易程序内在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的独立处断能力又会显得尤为重要。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要有较强的、独立的指控调控能力。这种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全面主持法庭调查,核实事实和证据;
    2、把握好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让诉讼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
    3、对庭审中出现的有关程序问题,例如申请回避等,能够及时准确地处理。
    独任法官的独立处断能力的基本要求:(1)权威性;(2)协调性;(3)制衡性。
    (三)调解疏导能力
    民事简易程序是一种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解决纷争的方式,而诉讼调解又是民事简易程序中化解民间矛盾最重要的一种手段。
    1、正确理解《简易程序》中调解前置的意义
    《简易程序》第十四条将六类民事案件确定为调解前置案件,这是由这六类民事案件自身的性质决定的。首先,《简易程序》将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主要是这类案件内含有丰富的伦理道德内容,如果单纯用法律规范去调整,用很机械的、过于程式化的方式去解决,不利于纠纷的彻底和妥善处理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其次,《简易程序》将劳务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以及合伙协议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主要是因为这些纠纷关系到当事人最基本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如果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便于当事人在未来的合作与生活中和睦相处,符合“和为贵”的民族传统。再次《简易程序》将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主要是未来使受害一方的当事人能够尽快获得赔偿。最后,《简易程序》将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是因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这类纠纷的可能性较大,也符合国家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
    2、具体调解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调解自愿的问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严格贯彻调解自愿原则,充分保护当事人在启动调解程序、选择调解时机和调解方式以及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生效等方面的权利,确保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诉讼调解自由。
    (2)关于合法调解问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严格贯彻调解合法原则,在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同时,对于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利益,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调解协议,一律不予确认。
    (3)关于调解内容保密问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严格贯彻调解保密原则,对于在调解过程中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不愿意对外公开的调解内容,应确保调解内容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
    因此,在民事简易程序中,作为一名独任法官除了要熟悉《简易程序》外,还要熟知《调解规定》,平时要不断地总结调解经验,不断探索有效的调解工作方式方法,在核实案件基本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从当事人具体问题的角度出发,合理调整当事人的期望值,平稳各方利益,从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北安法院 杨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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