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法律问题调研

    [ 常晓楠 ]——(2012-11-23) / 已阅10673次

      关键要看两方面。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要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同时,还要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在事先和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所以说,要认真审查借款用途、借款目的,如借款人与出借人形成默契,故意对夫妻另一方隐瞒真相,则另一方不应向第三人承担偿还责任。

      当前社会上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故意制造虚假债务吞并夫妻共同财产现象比较普遍,且有蔓延趋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查明借款的原因、用途、金额及支付方式等,防止债权人与举债人恶意串通,损害非举债方的利益,有效遏制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从而树立司法权威。

      (作者单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